[問題] 法人權利能力在目的上之限制

作者: RoyHoliday (RoyHoliday)   2017-04-17 17:03:07
如題,最近在複習民總時讀到這部分
關於法人的權利能力限制,除了法令上及性質上的限制,是否也因其目的而受限制?
通說認為不受限制
因為我國民法規定並無明文限制,且為維護交易安全
故採否定說
不過民法第31條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3

再參考第48 及61條
社團或財團的目的,屬於應登記事項
故,法人之目的如有登記
那不就可以對抗第3人?
這樣不就跟上面的通說矛盾?
求解
謝謝各位大大
作者: cj06cj06 ((()))   2017-04-17 17:13:00
無權代表之董事,以法人名義出賣土地給第三人,只要法人不去登記該董事為無代表董事,此時不論第三人為善惡意,皆得主張交易有效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4-17 17:24:00
權利能力跟登記事項,不同的兩碼事
作者: duo3333 (ssssssBM)   2017-04-17 17:35:00
補充 不得對抗第三人 理由是 為了保護交易安全
作者: Dukoff (Dukoff)   2017-04-17 17:35:00
標題應該說是法人的代表人所做之意思表示。
作者: jsj2203012 (公園系男孩)   2017-04-17 19:58:00
前者是法人的權利能力,後者是保障善意第三人 看不出來哪裡有關係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