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訴冒名訴訟及相關問題

作者: summeryule (33)   2017-04-23 16:35:11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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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冒用乙名義向丙起訴返還借款一百萬,經法院判決確定,既判力是否會及於甲乙?
甲向丙請求強制執行後取得一百萬,丙是否已合法清償?
想請問第二小題是否需要探討丙是否知情甲非乙當事人
我的想法是如果
丙不知情則應該要保護丙 因為他相信判決有既判力,應該要屬合法清償,後面再由乙去
向甲主張不當得利
如果丙知情,擔心他跟甲是串通好要損害乙債權人的權利,因此應該不屬合法清償
以上為我的看法,求高手指教><謝謝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4-23 18:29:00
這是在考實體法吧。因為題目不是很清楚,只能從你的敘述推論實體法律關係,為乙對丙有借款債權,而甲冒用乙名義起訴並獲得勝訴確定判決而後執行。關於丙是否知悉甲冒用乙名義,所涉及的爭點,在於如何決定給付關係中的當事人。於丙為惡意時,因不符第310條第2款向第三人清償,故給付關係存在於甲丙之間,屬於非債清償,丙對甲有不得得利請求權,此時會有另一個爭點,即第180條第3款的適用,實務認為需要受損人任意清償,如果受法院強制執行,則無該條款適用,所以丙對甲得主張第179條。於丙為善意時,符合第310條第2款向債權準占有人清償,而使乙對丙借款債權消滅,此時有3個不當得利討論:1、乙丙間丙有意識的對乙(實際受領人為甲)清償,受有損害,惟乙卻未自丙受有金錢所以權移轉利益,故乙丙間無不得得利。2、甲丙間丙基於清償對乙的借款債務交付金錢給甲,故給付關係存在於乙丙之間,甲丙間無給付關係,此時丙受有金錢所有權損害,甲受有金錢所有權利益,受益與受損間有因果關係(外觀上雖然屬於給付關係,但丙主觀上是對乙給付),此時關鍵在於甲得否以第310條第2款作為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如果從該條款保護債務人目的來看,應是債務人在誤向第三人清償時,得對債權人為債務消滅抗辯利益,所以應賦予債務人選擇權,使債務人得選擇不生清償效力而向第三人主張不得得利。3、甲乙間若丙選擇發生清償效力,則甲無權處分乙的債權並生類似善意取得之乙對丙債權消滅效力,則甲乙間乃侵害型不得得利,乙得對甲主張本應歸屬於己的借款不得得利。
作者: summeryule (33)   2017-04-23 22:10:00
謝謝n大的解答!有覺得思緒清晰一點了。題目完整的打在上面所以我也覺得不太像民訴考題 可是這是民訴老師出的考題QQ 應該是前面考效力後面延伸這樣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4-23 23:31:00
說不定你的民訴老師有獨到見解,到時再麻煩你po上來跟大家分享囉
作者: summeryule (33)   2017-04-24 13:01:00
好的,如果老師有檢討到會在把老師的見解放上來跟大家分享!
作者: ajfj15236 (Sam Lai)   2017-04-25 00:48:00
推高大期中考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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