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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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普考法廉)
http://i.imgur.com/0FFWYre.jpg
1.前半段:檢察官認為數案件,而法院認為屬單一性案件,基於有罪有罪不可分法院本來
就可以審,對於檢察官追加起訴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
2.後半段:檢察官以函片向法院聲請併案審理,所以檢察官認為是一案件,但法院卻認為
是數案件,那法院可不可以審?
針對後半段:
(1)紀綱破題書的解法:
以法院為審判主體,若法院認為是數案件,基於268不訴不理,行使偽造私文書的部分檢
方並未起訴,只是以函片的方式告知法院,法院應不能加以審判才對。
(2)周胖刑訴課本:
但法院既然是審判主體,應該不受檢方的影響,本來就可以審,就詐欺罪與偽造文書罪而
為數案數訴數判。
有點被搞混了,覺得好像都合理啊,到底要怎麼解釋比較正確?
小弟想請各位高手解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