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20-1條》
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
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
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下略)
《證券交易法 第20條第2項》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
事。
as tittle,我的問題是:
「財務預測」是否屬於第20條第2項之「財務業務文件」
故有第20-1條損害賠償之適用?
(以實務見解為準)
我本來以為是,但學X解題書說不是
又聽說這本解題書有點錯誤,甚至有寫反,所以想上來向各位請教
先謝過各位大德解惑了,感激不盡,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