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5-09 16:36:00關於得否依88條撤銷,重點應該在於過失程度,實務採具體輕過失,學說採抽象輕過失,而題目只給你甲為商家這個資訊,應該是要你往甲有抽象輕過失的方向寫。若甲不得撤銷(採學說),則乙有權處分。若甲得撤銷(採實務),則需要提及另一個爭點,即撤銷對象是否包含買賣契約,因本題為表示行為錯誤,意表瑕疵僅存在於物權行為上,無瑕疵共同,故甲僅得撤銷該移轉印表機所有權之物權契約。最後則是善意取得與否,要自行假設丙是否善意。丙若為惡意,則無法善意取得,甲得向丙主張767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丙若為善意,則善意取得該印表機所有權,而甲當初乃及於本意移轉印表機占有於乙,故亦不得對丙主張占有物回復請求權(949)。PS:誠心建議,不要因為題目短又開放就小看題目,這種題目要寫得完整是需要非常紮實的基礎功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