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考選部公告律師新制草案

作者: flyinthesky (風)   2017-05-11 08:35:15
把ptt0219大大的資料整理如下,加上兩點小弟的想法,
歡迎大家複製寄爆考選部,避免我們學生的聲音被淹沒在既得利益者的手中: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十九條修正草案」建議
陳述以下三點意見:
1.草案內容未明定過渡期間條款,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亦與法有違。
2.以目前改題方式,改題委員針對二試給分有其判斷餘地,但卻又
另設低標的分數標準,易落入圖利既得利益者之口舌。
若欲調整率取人數,修正草案可以調整錄取百分比即可達到此一要求。
3.為避免以上兩種情形出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
考試規則第十九條修正草案」建議修正如下: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
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
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
為及格標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
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
者,不予及格。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
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十二條第六項第五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
之三十為及格標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
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
為零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
百分之五十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計算全程到考人數遇小數點時
,採整數予以進位。
各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 引述《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之銘言: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修正建議如下:
: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
: 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擇優錄取,計算錄取
: 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
: ,均予錄取。
: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
: 分之三十為及格標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 ,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
: 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
: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
: 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十二條第六項第五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
: 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為及格標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
: 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但第二試筆試
: 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
: 達全部應考人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成績標準者,均不予及格。計算
: 全程到考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
:   各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 理由:這樣子就相當於實施新制前幾年8.X%的及格率了;而且考試制度
: 有重大變革,應該給予考生至少兩年時間的緩衝期去因應。
: PS:這是我寫修正建議,事實上考選部真想控制律師及格率,根本很簡
: 單,只要從到考人數多少%為及格標準這部分來調整就好了。另外草案
: 沒有緩衝期實在太離譜了,起碼應該給兩年的緩衝期。
作者: morning520 (櫻)   2017-05-11 09:07:00
[email protected] 考選部信箱
作者: agn0000099 (羽山秋人)   2017-05-11 09:40:00
一起寄信 不要只有公會的聲音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7-05-11 10:09:00
有實力不怕競爭力
作者: akira911 (ビギナー Beginner)   2017-05-11 10:43:00
應傻本數不計 緩衝兩年 應該是109年1月1日起內文標號可以改一下。原本阿拉伯數字,改成一二三。建議的三個事項,分別標上1 2 3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05-11 10:45:00
抱歉!今年不算,民國107、108年為緩衝期兩年,應從109年實施修改後的考試規則。
作者: haohaobobo   2017-05-11 13:36:00
改成四年吧 不然對現在大一的學生也不公平啊 他們也是因為放寬後才選擇唸法律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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