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典試應聘同意書挨批 考選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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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9 18:56中央社 台北29日電
國考典試工作相關委員應聘同意書遭質疑,考選部今天說,應聘同意書提示典試法相關規
定與委員的法定義務;典試法第31條規定是否妥適,固非無商榷餘地,但未修正前,仍應
依循。
考選部日前在警察特考典試會議要求典試委員簽應聘同意書,其中參照典試法第31條,列
舉迴避與懲處事項,引發部分擔任典試委員的考試委員不滿。考試委員周玉山認為,考選
部還在戒嚴;考試委員何寄澎也說,欠缺尊重與信賴。
考選部傍晚發布新聞稿表示,考選部職司為國舉才重責大任,每年舉辦的國家考試類別繁
多,皆須依法延請各領域學者專家參與命題、審查或閱卷等相關典試工作。
考選部說,遴聘參與各該典試工作的委員時,為確認其應聘意願,從而確定其參與典試工
作的法律身分,遂有「應聘同意書」之設,以完成國家考試典試工作相關委員聘任的法定
程序。
考選部指出,為維護國家考試公平公正性,確保國家考試的公信力,現行典試法第29條定
有參與典試工作相關委員的迴避義務;第31條明文規定其嚴守秘密的義務。
考選部說,為避免典試工作相關委員因疏失致違反規定,滋生法律爭議,考選部歷來於遴
聘典試工作相關委員時,均請委員簽署保密切結書或保密約定書。
考選部指出,委員依法負有保密義務,非來自切結或約定,保密切結書或保密約定書的用
語與表現型態實與法不合,且對委員較不尊重,也缺乏信賴。因此,考選部於應聘同意書
中,除申明謝忱外,並提示典試法相關規定與委員的法定義務,懇請同意應聘,並簽署應
聘回條。
考選部表示,作為考選行政機關,負有依法行政的義務,典試法是考選部舉辦考試應遵循
的重要法律依據之一。典試法第31條規定是否妥適,固非無商榷餘地,然法律未修正前,
考選部仍應依循而行事,並適時提醒與告知參與典試工作的委員,以明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