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 - 關於買賣土地未登記

作者: kanna ( ̄︶ ̄)   2017-06-04 21:10:32
小妹民法新手,有一題有疑問,求專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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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將座落於新北市的土地出賣與乙,並已將
土地交付與買受人乙,但乙遲未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經過16年後,甲發現自己仍登記
為所有權人,乃主張乙對甲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故乙係無權占
有,對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有理
?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參考書的擬答:
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
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
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
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
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
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
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最高法院85台
上389判例參照)。故甲之主張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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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是:
甲因時效消滅,可以拒絕乙的登記請求;但
實際上土地是乙買來的,卻無法登記,土地
所有權人依然是甲的名字,這……
有什麼方法可以讓乙順利登記嗎??
(法律上的方法… 找黑衣人之類的不算)
感謝回答~
作者: a303121 (夏夜星)   2017-06-04 21:15:00
看不懂你在問什麼,乙本來可以登記只是不登記而已跟順利不順利好像沒關係我看懂你在問什麼了,乙直接去登記就可以,他有所有權
作者: lukasformac (dki )   2017-06-04 21:19:00
實務上甲把土地賣給第三人丙並登記,因為債權相對性,丙就可以向乙主張767了樓上,乙沒有所有權阿,不符合不動產物權移轉要件,乙GG
作者: a303121 (夏夜星)   2017-06-04 21:28:00
主張不當得利179條是甲無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土地登記所有權,請求恢復原狀
作者: lukasformac (dki )   2017-06-04 21:39:00
ㄟ土地實際上是甲的唷,甲乙間成立買賣契約,但還沒移轉所有權(民758登記),債權行為、物權行為要分開看,不是買賣契約簽了就移轉所有權了,否則就沒有一物二賣的問題了對乙來說無解,土地是沒法要了,買賣契約時效15年,不當得利也罹於時效了
作者: a303121 (夏夜星)   2017-06-04 21:50:00
不動產登記沒記錯沒有125條規定
作者: lukasformac (dki )   2017-06-04 21:50:00
甲不能對乙行使767,乙就可以一直使用土地,但登記給丙後,乙就不能用時效抗辯對抗丙,土地就可以不讓乙用了「已登記」不動產沒時效沒錯,登記在我名下的不動產,有人無權占有100年,我還是能用767,但這個案子不是這樣
作者: H25566 (H2大大)   2017-06-04 21:58:00
乙沒救了
作者: einnoc ([Q])   2017-06-04 22:12:00
台上389這類的判決結果就是兩敗俱傷 哭哭雙方都有錯阿誰叫他們不在時效內主張政府也曾吃過這個虧
作者: fun791128 (ting)   2017-06-04 22:24:00
乙可以主張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價金但是沒去登記是乙的過失我覺得甲可以用267這題兩敗俱傷吧應該像樓上說的,甲無法請求返還,乙無法登記
作者: lukasformac (dki )   2017-06-04 23:10:00
我覺得乙依179返還價金也不行,因契約買賣契約還在,何況甲不履行是125法律效果,不是無法律上原因。總結時效內沒登記,一切GG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7-06-04 23:38:00
不能基於買賣契約(債權)而主張有權占有嗎?喔喔原來有寫了xddd不過我覺得關鍵是你認為「土地實際是乙的」,這不太對,債、物權要分開判斷。
作者: JIXXK   2017-06-05 01:20:00
從原PO對小偷案的反應就知道為什麼法官常被噓恐龍惹法理跟台灣人可愛的法感情常常處在平行時空XD
作者: jim790709 (瑞查林)   2017-06-05 09:18:00
移轉登記這個事實行為是物權行為的生效要件,這題既然沒有辦理移轉代表物權行為不生效,甲還是所有權人,但本題乙非無權占有,所以甲只能將土地賣給第三人,再由該第三人向乙行使767了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7-06-05 09:52:00
是甲很機車不給乙登記嗎?是乙自己拖到時效完成了吧,不然乙只要有要求登記,時效就中斷了啊,甲不給登記乙還可以直接提告,所以是乙自己懶法律不保障權利睡著的人
作者: vincentoh (vincent)   2017-06-05 10:52:00
正常好像是買受人要求出賣人移轉登記,這題相反!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6-05 12:34:00
我說那個權利無缺瑕疵擔保和嗣後主觀給付不能嘞?不討論一下嗎(雖然可能採損賠為原債權的變形延長,消滅時效仍完成,但也有新權利時效從新起算見解)?
作者: g29186280 (神之軌跡)   2017-06-05 13:04:00
實務上通常都是甲的繼承人出來對現占有人主張767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7-06-05 16:49:00
民法ꜱ148 Ⅰ,甲之繼承人概括繼承甲之權利及義務關係,抱歉!MoPTT好爛,不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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