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民法新手,有一題有疑問,求專家解答。
======================================
題目:
甲將座落於新北市的土地出賣與乙,並已將
土地交付與買受人乙,但乙遲未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經過16年後,甲發現自己仍登記
為所有權人,乃主張乙對甲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故乙係無權占
有,對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有理
?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參考書的擬答:
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
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
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
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
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
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
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最高法院85台
上389判例參照)。故甲之主張無理由。
======================================
我的問題是:
甲因時效消滅,可以拒絕乙的登記請求;但
實際上土地是乙買來的,卻無法登記,土地
所有權人依然是甲的名字,這……
有什麼方法可以讓乙順利登記嗎??
(法律上的方法… 找黑衣人之類的不算)
感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