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合夥團體無權利能力,吧?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7-06-08 21:24:51
就我的理解,合夥僅為合夥人間之契約
對外則以合夥人全體或代表人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
合夥團體本身並無權利能力,無法為契約當事人/擁有財產/...
所以民訴才會有「合夥團體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的問題
那,為什麼102司法官第1題會出現
「丁因商務出國一年,將其市價1000 萬元全新之法拉利名車一部,交由該企業社保管及維
護,約定每月費用3萬元,並應於丁回國時交還汽車」的情況?
本題的大新企業社既然是合夥團體,怎麼有辦法以自己名義跟丁訂定契約?
我本來以為是我理解錯誤,但學X的解題書也是這樣解
認為丁與大新企業社訂立契約,所以對丁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的是大新企業社而非甲
我又Google了一下,確認我之前的理解沒錯,合夥團體無權利能力
所以,我的問題是:
「合夥團體本身無權利能力,沒錯吧?」
感謝各位大德解惑
102司法官第1題:
甲、乙、丙各出資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成立「大新企業社」,經營車輛維護及保管
業務,並推由甲擔任該企業社之事務執行人。丁因商務出國一年,將其市價1000 萬元全新
之「法拉利」名車一部,交由該企業社保管及維護,約定每月費用 3萬元,並應於丁回國
時交還汽車。三個月後,甲得知有某富商欲以高價購買該車,認有利可圖,擅自將該車以
1200 萬元出售並辦理汽車過戶及交付與該不知情而無過失之富商。甲得款後全數放置在
設有保全系統之自宅保險箱內,全部款項卻於深夜遭竊,惟甲已投保竊盜險 1000 萬元。
其後,甲仍繼續出具該企業社之收據傳真給丁,通知丁按月將汽車維護保管費用匯至「大
新企業社」帳戶,丁前後共匯入 27萬元。一年後丁返國發現上情。試問:
(一)丁對其車輛遭私自出售之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20 分)
(二)丁對其匯款 27 萬元之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15 分)
(三)甲可否以其出售之汽車所得款項遭竊為由,主張免為給付義務?丁可否請求甲讓
   與甲對保險公司之保險金請求權?(10 分)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7-06-08 21:58:00
合夥不能訂契約,那你去吃合夥餐廳是跟誰訂?合夥團體名義=合夥全部人,所以用團體名義還是能締約合夥本身就有團體性阿,感覺在這邊繞不是很重要,這也也不是很重要考點,就是能跟大山企業社訂契約拉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7-06-08 23:00:00
題目有說是以合夥的名義締約,或由某合夥人代表締約嗎?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7-06-08 23:00:00
而已,應該不需要像您想這麼多。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7-06-08 23:19:00
我是會當作以甲為代表。 另有件可參99台抗103裁 52行
作者: ialwaysloser   2017-06-09 00:01:00
其實學x那題旁邊的tips有說明:由於合夥無權利能力真正權利義務關係存於合夥人與相對人之間。關於以合夥名義的部分,建議可以參考一下合夥的對外效力。
作者: carthur (carthur51)   2017-06-09 13:14:00
參考民法第2編第2章第18節合夥,也許可以解決一些疑問
作者: haohaobobo   2017-06-09 18:42:00
這應該只是行文方便而已 所以用合夥一詞來代表全體或許不夠精確 但整體來說 大家都有默契了知道他真正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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