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的理解,合夥僅為合夥人間之契約
對外則以合夥人全體或代表人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
合夥團體本身並無權利能力,無法為契約當事人/擁有財產/...
所以民訴才會有「合夥團體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的問題
那,為什麼102司法官第1題會出現
「丁因商務出國一年,將其市價1000 萬元全新之法拉利名車一部,交由該企業社保管及維
護,約定每月費用3萬元,並應於丁回國時交還汽車」的情況?
本題的大新企業社既然是合夥團體,怎麼有辦法以自己名義跟丁訂定契約?
我本來以為是我理解錯誤,但學X的解題書也是這樣解
認為丁與大新企業社訂立契約,所以對丁負債務不履行責任的是大新企業社而非甲
我又Google了一下,確認我之前的理解沒錯,合夥團體無權利能力
所以,我的問題是:
「合夥團體本身無權利能力,沒錯吧?」
感謝各位大德解惑
102司法官第1題:
甲、乙、丙各出資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成立「大新企業社」,經營車輛維護及保管
業務,並推由甲擔任該企業社之事務執行人。丁因商務出國一年,將其市價1000 萬元全新
之「法拉利」名車一部,交由該企業社保管及維護,約定每月費用 3萬元,並應於丁回國
時交還汽車。三個月後,甲得知有某富商欲以高價購買該車,認有利可圖,擅自將該車以
1200 萬元出售並辦理汽車過戶及交付與該不知情而無過失之富商。甲得款後全數放置在
設有保全系統之自宅保險箱內,全部款項卻於深夜遭竊,惟甲已投保竊盜險 1000 萬元。
其後,甲仍繼續出具該企業社之收據傳真給丁,通知丁按月將汽車維護保管費用匯至「大
新企業社」帳戶,丁前後共匯入 27萬元。一年後丁返國發現上情。試問:
(一)丁對其車輛遭私自出售之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20 分)
(二)丁對其匯款 27 萬元之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15 分)
(三)甲可否以其出售之汽車所得款項遭竊為由,主張免為給付義務?丁可否請求甲讓
與甲對保險公司之保險金請求權?(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