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甲廠商謊稱民眾中獎淨水器,電話通知民眾有主動告知價值32500,同意安裝者須自付
獎品價值10%自付額3250
但淨水器成本卻明顯低於自付額的3250
且3250也並非中獎稅額,廠商承認為辦理活動的管銷費用
請問這樣是否成立刑法詐欺
我認為是有的
雖然價值可能沒有懸殊這麼大
可是廠商框騙民眾10%是稅額(稅應由國家徵收)卻將10%收歸自己口袋
應該有成立詐欺
Q2 承上
甲廠商是以台中觀光局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主辦活動名義向民眾表示是在這個活動中獎
的
讓民眾以為是台中觀光局及農業局的抽獎活動,而為上述行為
這樣是否構成加重詐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之)
因為案件是由公平會處分書找出來的
裡頭並沒有寫到刑法部分
只是讀了想去討論是否有刑法的適用><
Q2我認為是廠商以活動名義讓民眾以為是觀光局農業局的活動,進而對甲鬆下戒心,討論
是否要領取淨水器,再藉此收10%費用,應該有利用政府機關名義為上述行為
違反公交法的案件有沒有必要再以刑法處罰
上述案件以公交法來處罰是罰緩
有必要再用刑法來處罰他嗎
以上是我的看法,麻煩各位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