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6-17 14:37:00行政法上義務是取締規定還是效力規定,主要判斷標準有2,兩者有先後適用順序。第1是該規定是否純為保護私益或除私益外兼及保護公益,第2是在肯定該規定兼及保護公益後,去假設若不使該法律行為無效是否無法達到該公益保護目的,若使該違背規定的法律行為有效,仍舊可以維持公益,則僅為取締規定;反之,則需以比例原則操作無效可達成公益目的與所侵害的法益(通常是契約相對人對法律行為有效的信賴)間衡平。有以上的觀念就可以解這題了,此題有兩個規定,一是菸害防治法第12條的未成年禁止吸煙,二是題目沒明文的禁止走私規定,就未成年禁止吸煙來說,公益目的在維護未成年人能在身心健全的智識下自我決定是否吸煙,表面看來是私益,不過公益通常是少部分人或特定多數人私益的集合,所以仍可評價為保護所有未成年人健康的公益,再來,若使買賣契約無效可否達成該目的來看,是有討論空間,因為若買賣契約無效,將增加未成年人取得香煙的難度,所以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且出賣人通常會知道該規定,也可預見出賣香煙給未成年人可能會讓契約有瑕疵,相較之下,未成年人健康較動態交易安全更值得保護,所以符合比例而為效力規定。至於禁止走私香煙進口,則涉及關稅收入、國內產業保護和市場健全等等公益,就請原po自己操作啦。提醒一點,違反具效力規定性質的強行法規,通常只會使債權行為無效,只有極重大公益保護才可能使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都無效(記得王澤鑑書上的例子是走私軍火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