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四等
有一題解答是這樣給的
按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
示。但 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依
此規定反面 解釋,脅迫不論係由何人所為,表意人均得撤銷之。本題甲雖係受丙之脅迫
而對乙為贈與 A 畫及讓與 A 畫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惟依上開說明可知,甲仍得依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撤銷贈 與 A 畫及讓與 A 畫所有權之意思表示。又意思表示經撤銷後,
該贈與契約及物權契約均視為 自始無效(第 114 條第 1 項),從而乙自始未取得 A 畫
所有權,A 畫仍屬於甲所有。按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
示。但 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依
此規定反面 解釋,脅迫不論係由何人所為,表意人均得撤銷之。本題甲雖係受丙之脅迫
而對乙為贈與 A 畫及讓與 A 畫所有權之意思表示,惟依上開說明可知,甲仍得依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撤銷贈 與 A 畫及讓與 A 畫所有權之意思表示。又意思表示經撤銷後,
該贈與契約及物權契約均視為 自始無效(第 114 條第 1 項),從而乙自始未取得 A 畫
所有權,A 畫仍屬於甲所有。
我有疑問的是第三行
他說此規定的反面解釋 脅迫不論是由何人所為
表意人均得撤銷之
看了半天還是不懂
92條就說詐欺是第三人所為 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才可撤銷 反面到底是甚麼意思
看不懂
請大大幫忙一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