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做題目看到這題:
依訴願法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
認為其權利受損者得提起下列何種訴願?
(A)撤銷訴願
(B)課予義務訴願
(C)公民訴願
(D)確認訴願
答案是:A
林清老師的解析:
此題解答依訴願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
以及所有歷來部頒之答案,均為課予義務訴願(訴訟)之拒絕申請之的訴願(訴訟)
,絕對不可能為(A)之撤銷訴願,否則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將形同具文。
部頒答案應為錯誤,宜為(B)才對。
BUT!!
之前聽陳治宇老師的函授,印象中老師好像說「沒有課予義務訴願」
因為台灣立法的品質...you know~所以課予義務訴訟的訴願前置是「撤銷訴願」
我在法典上的紀錄,也是將行訴第5條內的訴願程序畫箭頭寫「訴願法第1條」
...
但訴願跟行政訴訟這塊真是搞得我亂七八糟,
聽了兩次也不確定有沒有誤植或記憶錯誤的地方...
想請問我對陳治宇老師說法的記憶是對的嗎QQ
謝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