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版上各位行政法高手~
兩題行政法申論題..
如何解題~
感謝大家
第一題.
A 直轄市對其轄區內加水站之衛生管理,訂定有「A 市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並於該自治條例中就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概括授權主管機關(即「A 市 政府」,以下同)定之。
該主管機關乃據此訂定「A 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 法」,該辦法除規定「以地面或地下水體為加水站水源者,水源供應業者應依水利法取得水權後,檢具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水源供應許可」外,
同辦法第 11 條並規定:「(第 1 項)水源供應業者應依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通知事項,提供相關 資料或派員說明,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 2 項)違反前項規定之水源供應業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主管機關得廢止水源供應許可。」
試問:前開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關於主管機關得「廢止」水源供應許可之規定,是否合法?(25 分)
第二題
A 縣警察局某交通警察於執行交通勤務時,發現甲將裝於塑膠袋之住家垃圾,隨意 棄置於路邊,遂當場攔停甲並製作稽查紀錄,經甲於該稽查紀錄簽名後連同所扣留 之系爭垃圾一併移送管轄之乙主管機關處理。乙主管機關遂以甲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之行為,經通知甲陳述意見後,依同法規定裁處甲新臺幣 1 千 2 百元罰鍰。
試問: 此一裁罰處分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