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男乙女為夫妻,乙與甲結婚前有一子丁。甲、乙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民國99年
3月甲以其婚後營業所得購置A屋一棟,價值新臺幣1千萬元。同年4月,甲將該屋贈與丙女
,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5月,乙發現甲與丙通姦,乃訴請離婚,當時甲尚有婚後
營業所得4百萬元。隔年6月,判決確定時,甲之婚後營業所得已增至6百萬元,A屋價值已
增至1千2百萬元。乙則無任何財產。試問:
(一) 甲、乙離婚後,乙對甲、丙有何權利得以行使?
(二) 若於離婚訴訟繫屬中,乙死亡時,丁可否向甲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01 年 -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 三等 戶政
小弟有問題的是第二小題
在糕x的周律總複習講義裡給的答案是依民法-1030-1第三項規定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一身專屬權
不得讓與或繼承
翻看公x王解答在修法後也是如此
但1030-1第三項裡面有提到…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
起訴者",不在此限。
題目有寫於離婚訴訟繫中
不就符合已起訴條件
丁照這個條件來說應該是可以繼承然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我是不是哪邊觀念有誤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