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再審章節的時候一直有個基礎觀念想不通
翻了手邊的書都沒有找到類似的概念說明
所以上來請教一下各位:
假設原確定判決在3審確定,如果再審之後又下了一個判決
1.【他算是取代原本3審判決嗎?】
因為通說認為再審是原程序的續行,而非另外開啟新程序
所以案子會因為再審開啟又變回未確定嗎?
如果這樣想那原確定判決是變成什麼呢?
2.【還是就只是單獨的叫再審判決?】
原確定判決還是確定了,需要被再審判決廢棄原確定判決才失效
這樣不就類似第四審了嗎? 而不是原程序的續行
雖然覺得選項2.比較合理
會讓再審程序廢棄原判決確定者原確定判決失其效力
但又覺得很怪
例如:
89年司法官題目
一、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訴請乙拆屋還地,經第一審法院為其敗訴判決,甲上訴第二審法院,
亦經第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甲再據以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第
三審法院以甲上訴未以違背法令為由,其上訴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其
上訴而告確定。嗣甲對第三審法院之裁定,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足
證上訴合法為理由而聲請再審,此時應由何審法院管轄,試附理由說明之。(13%)
(二)丙於民國八十八年間,訴請丁返還借款新台幣九十五萬元,經第一、二
、三審法院均判決丙敗訴確定。嗣丙於不變期間之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
七日對前開判決以發現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為由,向原第二審法
院提起再審之訴,經該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以丙所提起再
審之訴無理由,而以判決駁回丙再審之訴。試問,丙就該判決得否向第
三審法院提起上訴?(12%)
如果(一)甲聲請再審成功
1.準再審也是原程序的續行
所以如果上訴駁回的確定裁定被準再審廢棄之後,
原本在二審因為上訴期間經過的確定判決也會變成未確定?
是就可以再重新再上訴三審一次嗎?
2.還是直接就進入三審程序了呢?
因為是續行也不會有原2審判決因而確定的問題?
不知道是不是自己搞錯原程序續行的意思,麻煩大家指正了,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