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單選題
甲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不慎同時同地撞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
正確?
(D)丙先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嫌後,乙尚未死亡前仍得向法院自訴甲犯過失傷害罪
嫌。
考試院公布的正確答案不是D,而參考書解釋D明顯違反重複起訴,343準用303。
我的想法如下:甲一行為撞傷乙丙二人屬單一案件,有起訴不可分原則的適用。即丙自訴
甲之案件中,其效力及於甲撞傷丙之顯在性事實及甲撞傷乙之潛在性事實,故法院得對甲
撞傷乙部分審理。然而如果未經乙合法告訴(自訴),法院對甲撞傷乙部分下判決,不就
是對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刑訴379條1項12款)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是故為保障乙的訴訟權(乙期望藉由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之權利等等),乙應該還是要
能自訴才對?
一直想不通自己哪個環節思考錯誤,請版友給小弟指正,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