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goo.gl/5QWkLp
會計師公會的以上文章指出:
" 經濟部已於101年1月4日發布公司法第241條新修正條文(表一),
其修正理由為...
另依本條規定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分派之新股或現金,
性質上非屬股息或紅利,其對象係以股東為限。"
我想問:
1. 依公司法240條,得由股東會決議將股息股利已發行新股方式為之。
公司法241條則是依公司法240條股東會決議之方法,發給新股或現金。
究竟新股、現金是否"僅"為發放股息、紅利的不同方式??????
2. 問題來源是102年律師二試第1題,解題書第1小題回答不可分派股利,
第2小題卻回答分派現金股利合法,我覺得很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