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推 jiaren0819: 公務員法四題其實都沒超出範圍! 07/12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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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 jiaren0819: 其實第四題題目的結社權也是第一題的解答之一,老師是 07/12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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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jiaren0819: 故意設計的,只是太冷門,沒幾人會知道 07/12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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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只有特定人能參加的研習」上
一個肯定會出題的「出題老師」
(會強調這點是因為Jiaren0819拿絕對不會出題的「補習班老師」來類比他的發言)
告訴他研習會上的聽眾
「要考人事法規的,要考國考的,
回去看我的PPT,因為這些外面補習班的書都不太寫」
我想這是絕大多數參與國考的考生,
都不希望在自己考試類組遇到的情況
(講絕大多數是因為,
顯然有人可以獲得出題老師的特別提點後,
去指責其它從未也不可能參加研習的學生
唸書不求甚解^_^)
以上截圖,
希望這串覺得不公平的考生寄E-MAIL或打電話向考選部或相關單位反應一下
花不到你10分鐘,
比起我們那些拿著法條努力苦背花費的時間和心力,根本不值一提
有結果當然好,雖然沒結果的可能性更大
(之前司律好像有更誇張的前例,
題目裡多提一道條文考選部就認為不算同一題這種處理模式)
但是有提總比沒提讓你心裡舒坦點,
再來就專心回去工作或準備下一個考試吧,
希望大家以後考試都能遇到很棒的出題老師,不要有事先賺到了的競爭對手。
啊順帶一提這是我最後一次針對這事回覆了,
但我猜jiaren0819一定還有滿腹委屈要出來講
我這邊鄭重呼籲jiaren0819
給其它考生一個學而求甚解的機會,
告訴大家你的研習單位和場次
PPT丟了搞不好老師自己還有備份
是不是
對學問的追求這麼偉大,老師這麼重視
大家也在這次考試中深切反省了,你不給出來大家還是沒跟你一樣透澈的機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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