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第948條

作者: RoyHoliday (RoyHoliday)   2017-07-24 00:17:54
民法第948條第1項: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 有者,縱其讓
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
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關於這條有個疑問
本文中已經寫受讓者若是善意,其受讓受保護
然後在但書中
為何又有強調一個明知呢?
是否為多餘的,還是有其他意思我誤會了?
懇請大大們指教
作者: kilof (KiLoF)   2017-07-24 00:37:00
就是故意跟重大過失而不知不適用
作者: forty1248 (40)   2017-07-24 01:18:00
但書說的是 受讓人,不是 善意受讓人,你用善意受讓人解釋當然很奇怪
作者: skyblue0227 (五個字)   2017-07-24 01:43:00
前段的主體是"善意的"受讓人 但書的主體是"受讓人"而且 如果都是善意受讓人的話何必用但書呢
作者: youpo (po)   2017-07-24 01:46:00
記得張台大上課好像說過,會有這個疑問,代表你的邏輯很好。這個是立法技術的問題,立法者像是個囉唆的老媽子,在但書重複提醒“非善意”就是“明知”、“惡意”不適用“善意受讓”。其實但書只要明文“重大過失而不知”不在此限,即足。補讚
作者: SUN0727   2017-07-24 08:41:00
把明知跟重大過失套進本文取代善意就比較好理解了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7-07-24 10:45:00
這個問題蠻好的,就是立法的問題啦!
作者: GroveStreet (jerseyfan)   2017-07-24 22:57:00
就立法技術太差呀
作者: deeryi (deer)   2017-07-25 00:41:00
就只是冗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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