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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刑訴新修法關於羈押的疑問
作者:
hannocps
(拍劭)
2017-07-27 13:20:15
新修正的93條5項但書,有事實足認...
可以請求法院以適當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辯護人獲知。
再加上修正的101條3項,禁止獲知的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依據。
不就讓可能原有湮滅,偽造證據或勾串證人的被告,因為無法獲知此類證據,然後法院無
法因此作為羈押理由審查,反而無法羈押此類被告嗎?但是此類被告依照原有101條文,
不就是為何要羈押原因嗎?
到底要怎麼要看修正的這幾條條文,怎麼適用?
(不曉得有沒有人聽的懂我的問題....)
請教各位前輩!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7-27 13:31:00
你仔細看93條給被告與辯護人閱覽的時間有多少,閱覽完馬上就進行羈押訊問了,就算要串供滅證也很難在這麼閱覽期間達成。所以新法的方向是,檢察官要聲請羈押就要拿出一定能獲得羈押原因和必要性的足夠證據,能使法院作成羈押裁定,但是一旦無法羈押,那就要冒著具保後被告跑去串供滅證的風險,等於一方面課與檢方羈押審查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保障被告和辯護人羈押審查的閱覽權。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07-27 13:32:00
武器平等原則,檢不給被告看的,就不能拿來押人
作者:
hannocps
(拍劭)
2017-07-27 13:39:00
喔喔喔了解,不過是不是因為正當法律程序而來的呢?記得737理由書說,羈押不是審判,跟武器平等沒有關聯(?我後來的理解是,如果禁止的話,就完全不得羈押了。限制的話,閱卷時間少所以很難,故法院還是可以審查。而兩者都課予檢察官到庭義務這樣(?
作者:
william86104
(肥宅的向前衝)
2017-07-27 18:49:00
簡單的說就是立法者較偏向保護被告的卷證資訊獲知權
作者:
yoNELLY84
(SCroid)
2017-07-27 20:36:00
只要向被告及辯護人告知限制部分的梗概,法院仍然可以以之作為羈押的依據,立法理由要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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