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釋字752在法院組織法的考點

作者: siranui1231 (舞)   2017-07-30 13:07:28
推 lawrence7373: 可參考黃昭元大法官之意見書 07/30 01:23
黃大法官的意見書非常值得參閱。
推 g29186280: 我覺得把釋字752和審級制度掛鉤,好像有點瑕疵 07/30 01:39
推 g29186280: 釋字752主要是因為刑訴376適用的結果,導致受到第一次 07/30 01:43
→ g29186280: 有罪判決的人無法有救濟途徑,而再審和非上又非與上訴 07/30 01:43
→ g29186280: 程序一般同等有效,所以例外於此種情形允許透過上訴救 07/30 01:43
→ g29186280: 濟 07/30 01:43
推 g29186280: 中心思想還是審級制度非訴訟權的保障核心,只是有例外 07/30 01:46
推 wowisgood: 中心思想已經鬆動囉~ 07/30 09:05
是的,意見同wowisgood,中心思想已經鬆動,
至少有例外。
而且這個例外是有機會反射到其他訴訟程序的。
推 Scansnap: 一審無罪二審有罪,但非以判決違背法令377,可以上三審 07/30 09:46
→ Scansnap: 嗎,如果還是不可以,還是沒有例外啊 07/30 09:46
審級制度中「審」的概念,就是法官審酌的機會,
程序法上要如何設定開啟法官審酌機會的條件,
在討論審級制度時需要暫時擱置,因為不是審級制度的核心概念。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方能開啟法官審酌機會,
是討論「上訴制度」與「審理集中化」時可以參酌的,
例如100年原民四等法院組織法。
推 lch06: 樓上說到重點了,除非377跟著修法,多加個但書,否則1審無 07/30 10:23
→ lch06: 罪2審有罪還是一樣不能上訴3審
上訴制度的「法律事後審」制,
跟審級制度的「三級三審」原則,
雖然有相牽連,但不宜因為設有限制,就直接否認審級利益,
否則終審法院全部都是法律事後審,
啟不所有程序都沒有第三審。
作者: Scansnap (1234)   2017-07-30 16:52:00
了解你的意思,那再請問一下,那只要有審的機會就算救濟,那為何一定要第三審事後審法律審換個問法,大法官認為這種情境的救濟是憲法核心領域,沒有立法形成空間,所以只要沒有就違憲,可以這樣說嗎因為我看完黃教授的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我想到是如果設計特別審之類,只要有權利有救濟就可以,為何大法官認為只有第三審,不知道您了不了解我的問題我個人不了解救濟然後就直接等於第三審的說理,好像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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