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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刑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作者:
maxim20xx
(阿撐)
2017-08-03 18:16:08
甲砍乙,乙重傷,檢察官以殺人未遂起訴,第一審判重傷既遂罪,甲上訴,檢察官未上訴
二審期間乙掛了,法院可以判重傷致死嗎? 是屬於370I的但書嗎? 有不利益變更禁止的
適用嗎
感謝前輩們的回答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4.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7-08-03 18:51:00
是370條1項但書,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適用。然後上訴二審時記得討論上訴不可分,且因為是犯罪事實一部擴張,二審毋須踐行變更起訴法條程序。
作者:
same60710
(乂加藤小惠乂)
2017-08-03 19:24:00
原Po案例就加重結果犯
作者: huyana1121 (茶茶)
2017-08-03 19:42:00
被告死亡 364準用303第五款不受理判決題目沒有說甲一部上訴 不懂用上訴不可分的理由是什麼不好意思第一句是看錯題目 以為被告死亡我看懂了XD 謝n大
作者:
wowisgood
(尋)
2017-08-04 07:38:00
當然有適用阿,二審認定事實比較輕耶如果二審判的比一審重,就違反罪刑相當和不利益變更了喔沒事,眼殘,我只是開開玩笑輕鬆一下
作者:
waterlovers
(waterlovers)
2017-08-04 17:29:00
屬於新事實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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