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singit (uw)》之銘言:
: 102司法官一試第30題
: 甲因鄰居 A 所飼養小犬至深夜時經常狂吠不停,乃至 A 宅與 A 理論,二人發生口角
: A 並出手毆打甲。甲氣憤之餘,旋返宅持一把尖刀至 A 宅按門鈴叫囂嗆 A 出門解決。
: A 自對講機影像中發現甲持刀,遂閉門不出。甲為消心中憤氣,乃唆使其友乙伺機將 A
: 殺害。某日,A 下班步行返家時,乙持刀靠近,A 警覺情況有異,遂急速閃入人群中,致
: 乙未能得手。嗣經 A 報警法辦,查明上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成立殺人未遂罪與教唆殺人未遂罪,併合論罪
: B乙成立殺人未遂罪 甲成立預備殺人罪與教唆預備殺人罪,併合論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 C甲、乙均成立預備殺人罪
: D甲成立教唆預備殺人罪;乙成立預備殺人罪
: 答案B
: 106一試第4題
: 甲僱用乙殺 A,乙購得開山刀一把,前往 A 宅途中,被警逮捕。
: 依實務見解,甲、乙所為應如何論罪?
: A甲論以教唆殺人未遂,乙論預備殺人
: B甲論以幫助預備殺人,乙論預備殺人
: C甲、乙共同預備殺人
: D甲無罪,乙論以預備殺人
: 答案D
: 求問不是說好用實務見解嗎?怎麼又突然採限制從屬理論?
: 謝謝
小弟刑法新手
認為今年(106年)考的點
跟102年考的點不一樣
依題示 "甲僱用乙殺 A " 可知
乙本身即是職業殺手
主觀上已具有殺人之故意
無待甲之僱用而惹起
然甲僱用殺手也是惡性甚大
可否單獨論罪處罰
或許就是本題考點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