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在不確定法律概念上,大多以釋字553號判斷該事件之審查密度(標準),讀到其中一個審查標準不是很懂,
「事件之性質影響審查之密度,單純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同時涉及科技、環保、醫藥、能力或學識測驗者,對原判斷之尊重即有差異。又其判斷若涉及…。」
中文很奇妙,明明每一個字你都懂,但大法官卻可以把字湊在一起讓你看不懂,也蠻厲害的XDD
我主要是想把這句話濃縮的短ㄧ點,但不太懂句點前半段的意思…疑問點:
1.「單純」不確定法律概念跟不確定法律概念有什麼不同?
2.單純不確定法律概念…「與」?
3.「對原判斷之尊重」即有限制?
???
是否有板友可以幫忙白話ㄧ下呢?ㄧ直抓不到這句話的核心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