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有兩題我也有疑問
4.甲於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法院依甲之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下列何種情形不具備上訴利益?
(A)法院酌定擔保金額,宣告甲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B)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甲之損害範圍擴大為 250 萬元
(C)法院斟酌乙之狀況,兼顧甲之利益,而於判決內命乙為分期給付
(D)法院為甲應同時履行之附條件判決
考選部答案:(B)
對於(D)
查詢過 "民事訴訟法基礎論" 修訂九版 姜世明著作 第244頁
第十一章 裁判論 (四)附條件及不附條件判決
原則上判決並不可附條件。
我國則著重在對於是否附履行期間或分次屢行判決之規範,
此乃為民事訴訟法第三九六條所明定。
故(D)應該是不具備上訴利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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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就分別共有之不動產,共有人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情形,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為特別審判籍
(B)不問標的價額多寡,一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C)須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始具當事人適格
(D)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考選部答案:(D)
根據民事訴訟法§403 第一項第三款 確實是正確答案
但也查詢過"民事訴訟法<上冊> 2016 修訂五版" 姜世明教授的教科書 第235頁
就裁判分割共有物而言,通說及實務均認為必須全體共有人均成為當事人始為適格,
原告加上被告之全體應等同共有人全體。此類型係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而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99號判例: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
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者,謂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故(C)應該也是正確的吧!?
以上是我經查明學者教科書 不知各位是否對於此兩題有疑義?
小弟不才 若有錯誤 還望請各位賜教 謝謝!
※ 引述《emily16673 (蔓蔓)》之銘言:
: 請問各位對完答案後,有沒有覺得哪些有申訴的空間?
: (例如:訴訟法第4題……)
: 另外請教各位訴訟法第五題怎麼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