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n0817 (蚵顆科南)
2017-08-29 00:11:59因為讀到搞混了
一直以來我都認為警察分局不是行政機關
因為他沒有獨立的編制預算
也沒有自己的組織法
但是我突然想到有一件事情
就是被開罰單時
下面是舉發單位XX分局
這樣不算對外行文的一種嗎?
然後集會遊行法的准駁
是由局或分局決定
分局不是機關嗎?
怎麼可以有這種決定人家的權呢?
作者:
volenty (貝果魚)
2017-08-29 00:15:00你自己都寫單位了
依行政程序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當然不算,但就特定事項法律已明定或授權警察分局為職權行使之機關時,警察分局亦得為移送機關。
分局是行政機關,請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不過這是直轄市的情形,縣市的分局非行政機關法律決字第0940044519號,肯定縣市警分局為機關
作者:
ashylan (ashylan)
2017-08-29 03:26:00執法機關
a9301040搞得我好亂 縣市分局一下說是又說不是
作者:
wieter (大車人生)
2017-08-29 11:37:00分局是行政機關啊
作者:
gn0817 (蚵顆科南)
2017-08-29 12:06:00可是我看函授說第四級機關以下(警察局),因沒有獨立的預算,以及自己的組織法,所以不能為行政機關?????
例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9條 本局下設分局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所以臺中市各分局是另有組織法規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但是像彰化縣警察局組織規程第8條 本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 分局並沒有獨立的組織法規 所以不是機關法律決字第0940044519號則是說警察分局是否為機關宜視具體個案就其組織法及作用法規定審酌之另請參考警政署94/11/28警署交字第0940152729號書函
作者:
jay991122 (只是個盆栽內仙人掌)
2017-08-30 01:08:00直轄市的分局是 縣市的分局不是 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