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請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分析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是否均得設置民、刑事庭
、行政訴訟庭、簡易庭、刑事強制處分庭及專業法庭。(25 分)
Ø 破題
1. 兩種解法,第一種想得簡單一點,就是考§法院組織法10、14、14-1、36。
缺點是正常的法院組織法考試準備過程不太可能特地去背這些條文,除了新
增訂的強制處分庭以外,這些條文在過往的考試也很少考,下筆時容易受到
沒背法條的干擾。
2. 第二種解法,從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審級管轄」著手,而審級管轄也是
法院組織法考試的常客,作答順著審級管轄的脈絡,也比較符合學習過程,
但這種解法不太需要上法條,對於習慣寫法條的同學來說可能有點困擾。
Ø 第一種解法[1]
(一)地方法院得設置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簡易庭、刑事強制處分庭及
專業法庭
1. 按法院組織法(下簡稱法組)第10條規定,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其管轄事件
依法律之規定。
2. 按法組第14條規定,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
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3. 按法組第14條之1本文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
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
4. 綜上所述,
(1) 地方法院應設置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專業法庭,分掌民事、
刑事、行政訴訟及專業案件訴訟之審判。
(2) 地方法院應設置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
。但司法院得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3) 地方法院得設置簡易庭,執掌民事、刑事訴訟之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
訟程序之案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案件、家事調解以外之民事調
解事件。[2]
(二)高等法院得設置民事庭、刑事庭、刑事強制處分庭及專業法庭
1.按法組第36條本文規定,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
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2. 按法組第14條之1本文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
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
3. 綜上所述
(1) 高等法院應設置民事庭、刑事庭,分掌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經通常程序
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案件。
(2) 高等法院應設置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
。但司法院得指定不涉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Ø 第二種解法[3]
(一)地方法院得設置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簡易庭、刑事強制處分庭及專
業法庭
1.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法院管轄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及其他法律規定之案件。[4]故地方法院設置民事、刑事庭處理民事、刑事
訴訟案件。
2. 按行政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聲請事
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5]
3. 為求程序利益及簡速性,妥善處理民事、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社會秩序維
護法所規定之案件、家事調解以外之民事調解事件。地方法院得設置簡易庭,
並由獨任法官行審理程序。
4. 106年法院組織法增訂第14條之1,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
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
5. 為求審理案件趨於專責化及專業化,將部分原屬民事庭、刑事庭或簡易庭審理
之案件移由專業法院處理。故,地方法院得設置專業法庭。
(二)高等法院得設置民事庭、刑事庭、刑事強制處分庭及專業法庭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高等法院管轄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民
事、刑事訴訟案件。故高等法院設置民事、刑事庭,由法官合議審理民事、刑
事訴訟案件,未設置簡易庭。
2. 按新增訂之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高等法院設置刑事強制處分庭。
3. 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同為事實審法院,為求案件審理專業化,高等法院得設置
專業法庭,審理專業案件之訴訟。
4. 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之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聲請事件之第二審,按行政
訴訟法之規定,原則上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故高等法院並無行政訴訟庭之設
置。
[1] 以一行22字共36行,計593字。
[2]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34Ⅰ。
[3] 以一行22字共35行,計626字。
[4] §法院組織法9,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左:
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
[5] §行政訴訟法229Ⅰ,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237-2,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
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行政訴訟法237-11Ⅰ,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