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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喬律師的可證性是不是解錯了 ??
作者:
osee
(os)
2017-09-05 23:44:53
我知道喬律師當刑庭法官有一陣子了
他的書在改版就是新加入題目這樣
但我看他的新書 在解「可證性」的時候
是把他理解成「重要性」
但許士宦的文章 是把「重要性」 還是放在事實上爭點部分
「可證性」是放在證據上爭點部分
內涵也明顯不同
雖然對工作繁忙的法官有點苛求
但是不是喬律師沒有更新邱派見解 是解錯了呀
作者:
wade5888
(世界和平)
2017-09-05 23:45:00
他現在還是在任的法官嘛!?
作者:
n123456n
(米修)
2017-09-06 01:08:00
你方便說在他的新書第幾頁嗎
作者: zack7322002
2017-09-06 01:40:00
保成蘇試把重要性審查放在主張階段,也就是事實上爭點整理之前耶。 跟喬律放不同位置@@
作者:
DEATHorz
(風之飄邈)
2017-09-06 07:15:00
106台大法研?15版下冊A66 A69一貫性、重要性都放在事實上爭點整理可證性放在證據上爭點整理,是否單純該題筆誤?若是106台大一 那個(重要性)放到一貫性後面就沒大問題了他書寫答題內容也沒提到重要性,應可視為標題錯位寫這題時,倒是覺得第二小題只以401文義解釋夠嗎?
作者:
wjv
( ̄ー ̄;)
2017-09-06 10:27:00
附帶一問,關於喬律師解題書105司法官民訴第二題,依題意似乎是指二審上訴三審,書中解題方向好像是一審上訴二審?不知道是不是我解讀有誤?p.s.第二題第二問號,乙未委任律師逕自上訴的部分。
作者:
DEATHorz
(風之飄邈)
2017-09-06 11:14:00
回樓上,此處個人也覺得解錯,保成詳解也相同錯誤應該引471去說明與二審上訴理由書任意提出之差異較妥然後再點一下未委任律師,在上訴三審強制律師代理之情形差異查了一下 薏偉的11-10還有點出90台抗162判例應該是比較符合題旨的答案
作者:
Ga1axyNote7
(一代神機炸七)
2017-09-06 12:33:00
很強哦
作者:
funghi4720
(方吉菇菇)
2017-09-06 13:10:00
不懂這樣有啥好噓.坊間解題常有可再改善地方對於別人解題有自己想法並提出討論.才會進步吧
作者:
stanleyyueh
(stanleyyueh)
2017-09-08 00:36:00
回w大的105司法官,今天問過喬律師確定是解錯了,下一版會更正,以上
作者:
silence1628
(莉透乃)
2017-09-08 09:44:00
阿高點的書好像不會出勘誤齁 謝謝原PO和W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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