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7-09-12 21:45:43題目:(104原住民特考刑法三等法制)
甲生活窮困,某日發覺自己社區法律顧問的姓名與自己相同,於是突然
想到致富的一招。甲用了自己的姓名,在其上加上「律師」的職稱,製
作了「顧問特別費請求書」的文書,向社區的主任委員乙請款。乙雖然
懷疑這筆款項的存在,但是仍然支付了這筆錢。試問甲與乙各觸犯何罪
?
擬答只解了甲涉犯刑法216、339從一重處斷 但沒解乙的部分!!
我的想法是乙是社區主任委員 受社區居民委託管理款項
一時不察而將款項支付予甲 主觀有過失 惟刑法342不罰過失
故乙無罪
請問各位大大這樣正確嗎 還是仍有其他可檢討的罪名@@??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