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行政法(考銓)和法緒繼承問題

作者: J7565J (藍光)   2017-09-16 11:36:43
我自己突發奇想了關於行政法兼考銓,和法緒民法繼承的問題各一,不知道會不會太天馬
行空,也搜尋不到答案,想問問大家。
1.按照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8條:
一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二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二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三級
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員額合理性之檢討,應特別著重機關策略和業務狀況配合程度。
評鑑結果可要求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移撥員額時,"現職人員不得拒絕,但得
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請問被要求移撥的人員,可以針對"被移撥"這件事救濟嗎?如果可以,那應該是復審,行
政訴訟?
還是不能單就"被移撥"救濟,如果移撥後的職等、俸給等,違背任用法或保障法等規定
才能救濟?
2.社會上不是有些女強人獨立撫養孩子,也不曾透漏生父是誰嗎!假設,如果有天孩子居
然不幸去世,從未辦理認領的藏鏡人生父有可能突然跳出來,主張他也是繼承人之一嗎…
?
只是假設啦,當然希望不要有這麼灑狗血的事情發生…@@
謝謝。
作者: ahowtowayne (T-wei)   2017-09-16 16:50:00
第2題:如果生父沒扶養事實,表示沒認領,不得主張為繼承人
作者: newborn0913 (Steven Hu)   2017-09-16 18:10:00
有撫育的事實視為認領,但不能反面推得無扶養則為認領,蓋具真實血統連繫之生父如欲認領,仍應以乙類家事事件第三款提起認領子女之訴方為適當至於以已死亡的子女為被告提起認領子女之訴,起訴是否合法有無理由則是另一層面的問題。
作者: KYOPOPBY (好9)   2017-09-16 20:34:00
單就被移撥此事件,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至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而就降低官等依釋字323號及338號,經法定程序申請復審,若不服再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作者: newborn0913 (Steven Hu)   2017-09-16 20:38:00
噢!對,我漏打一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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