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Zyth (艾嫚.娜塔莎)》之銘言:
: 案例:
: 甲向乙借來納智捷U5把妹用,丙女一見心花怒放,甲丙約會完後
: ,甲竟將U5贈與善意不知情之之丙。請問乙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 擬答:
: 乙可依184第1項向甲主張損害賠償。
: 乙可類推183向丙要回該車。
: 我的想法:
: 既然乙已經可以依184第1項獲得賠償,何以又能依183向丙主張??
: 且此時丙亦能主張善意取得不是嗎??
: @@?
1.如果案例只當案例看,當然好像沒什
麼差,但如果是生活上的事實當然會有
差別,光兩者的時效利益就不同了,原
po或其他人應該都有借人家東西借到忘
記的經驗吧,侵權行為時效兩年有時候
真的咻一下就過去了。其次,這邊侵權
行為肯定是無法原物返還了,但是不當
得利還有機會,對原物有感情的所有人
不失為是一個方法。
2.這邊可能觀念不太熟,善意取得是處
理處分權有瑕疵的問題,亦即物權行為
的瑕疵,以之對抗物上請求權人,但是
不當得利是六大請求權基礎的最後一道
防線,純粹是處理不公平的財產分配狀
態,所以不當得利不反對丙善意取得,
只問這個善意取得公不公平,若否就要
還,就是這麼簡單,因此教科書上都闡
釋不當得利針對的客體是事件,不是法
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