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邊有李允呈的解題書
翻到有個共同正犯的版型
題目:甲乙共同殺丙,乙將丙架住,甲持刀砍丙。
(一)甲成立殺人罪
略。。。。。。
(二)乙架住丙,成立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客觀上,乙和甲「基於共同行為決意」,並分擔架住丙的行為,乃共同正犯,依直接交互歸責,正犯間承擔彼此不法,乙應論殺人既遂 ; 主觀上,乙具殺人故意。
我的疑惑是「」內的敘述應該放在主觀才對啊?
找了易律師和其他網路擬答,只有李允呈將共同行為決意放在客觀,是不是寫錯了?
謝謝,不知道有無高手可以分享紀綱的寫法
,我只看過紀綱全寫在一起的擬答(如甲乙就殺人罪,有共同行為決意和共同行為分擔,乃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