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aptism (嚴酷的考驗)
2017-10-15 21:00:12※ 引述《s88897s (tiffany)》之銘言:
: 大腦已爆炸
: 以下亂打
: 身分法蒸發?
: 一樓結束後的臭酸味好恐怖啊
: 下禮拜感覺每天拜拜還比較有機會上?
:
我有個疑問
大家不覺得今年的題目很像出好了
但有些小子題被刪掉
然後配分亂配嗎?
感覺就是為了配合新的試卷規格
硬改題目跟配分
例如刑訴有幾個很明顯的爭點
但跟羈押無關
這種到底要不要寫阿?
還有民訴第一大題也是有一個
法官能不能職權酌減違約金的這個爭點
但跟題目都無關阿!!!
這種到底要不要寫阿?
今年真的是很爆炸
改考制都不預告的
作者:
MP6MP6 (Y2)
2017-10-15 21:02:00你講的民訴刑訴那幾個點我都有發漏到!!!我也超困惑為何有爭點可是題目沒問到
作者: m1052000 (板橋デブ) 2017-10-15 21:02:00
不用吧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7-10-15 21:06:00會不會出題老師:「我也是看到考卷才知道變這樣。」
作者:
a7107772 (板橋蕭博駿)
2017-10-15 21:07:00商法第一題違約不交割跟通謀交易是不是也是如此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5 21:09:00違約不交割是樂陞案的案例事實啦..
作者: waymi0530 (黃金豆豆漿) 2017-10-15 21:10:00
商法第一題的證交考點在哪啊
作者:
a7107772 (板橋蕭博駿)
2017-10-15 21:12:00證交是在考獨董能不能抗辯免責嗎@@
作者: waymi0530 (黃金豆豆漿) 2017-10-15 21:14:00
原來那是個考點.....
我花了半頁討論 因為那時沒有立法 所以沒有違反43-2
作者:
RayKer (可能)
2017-10-15 21:16:00樂生案QQ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5 21:24:00不是考甲嗎?沒問B公司責任吧
作者:
TSwifty (Austin)
2017-10-15 21:24:00真的!刑訴是不是有拘捕事由和羈押不同的考點啊?!
作者: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2017-10-15 21:29:00那來43-2??題目不是被收購公司董事買自家股票??
作者:
a7107772 (板橋蕭博駿)
2017-10-15 21:30:00我沒寫到43-2...
作者:
wakke (合理化勒索)
2017-10-15 21:30:00違約不交割哩 去股票版亂吵一個都不會寫這條
作者:
a7107772 (板橋蕭博駿)
2017-10-15 21:31:00而且題目是問依公司法規定耶...
作者:
wakke (合理化勒索)
2017-10-15 21:31:00違約不交割 43-2 你是在收購公司還目標公司
作者: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2017-10-15 21:32:00B公司是公開收購說明書不實 不是155
作者: waymi0530 (黃金豆豆漿) 2017-10-15 21:32:00
題目只問要如何對付甲乙丙耶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5 21:33:00感覺子題有被刪 刑訴那題還有個爭點是司法警察不能逮捕 只有司法警察官跟檢察官可以 所以逮捕不合法有違法拘捕前置原則的疑慮
作者:
wakke (合理化勒索)
2017-10-15 21:34:00看到一堆收購公司跟目標公司(被收購)分不清 雖然我沒考
作者: waymi0530 (黃金豆豆漿) 2017-10-15 21:34:00
問題被亂改感覺是合理猜測,太多原因事實用不到
作者:
a7107772 (板橋蕭博駿)
2017-10-15 21:34:00所以我也懷疑商法第一題的B也是原po講的那樣 埋好的爭點被拿掉
作者:
sorrows (苗栗小五郎)
2017-10-15 21:40:00刑訴87通緝..司法警察官..得逕行逮捕 沒有司法警察
作者:
osee (os)
2017-10-15 21:45:00實務上 發布通緝 一般警察就可以去抓了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5 21:46:00司法警察不能逮捕通緝犯 應是立法疏漏不過很少題目出到這個點 不確定出題老師有無意識到
認同原po說法 感覺就像是出好的題目硬拚一起整合題目的人沒想清楚要問甚麼 要考爭點到底有否在問句
民事法最後一題根本是90分改成75分...寫第三小題的題目阿XD
作者: waymi0530 (黃金豆豆漿) 2017-10-15 21:57:00
我也想知到民訴第二題第一小題,題幹不就有請求權了,還要寫什麼法律關係?
25分 討論完第三小題所開的標 時間就沒了...遑論第2小題
我也寫第三小題的 寫的時候沒注意到第三小題 還自以為覺得應該是要用184二項吧 哈哈哈哈 結果題目就有 囧
請問商法為什麼會討論43-2?題目好像沒問到B公司的責任?
融券的不是甲嗎......然後甲也不是B公司的關係人...
而且針對董事長甲的部分,題目重點是問利益返還,而非損害賠償吧?
我一開始想寫甲短線交易,行使歸入權拿走甲的錢,結果題目又說依公司法......emmmm
題目說股東依公司法認為甲乙丙應該blabla,問應該如何主張
一來甲不是B的關係人,所以根本沒有43之3平行交易禁止的違反二來,就算當作有43之3,要依據那條負責的也是公開收購人B跟甲無關
我本來想寫綜覽公司+證交沒有適當歸入權,但我還是掰了23I+III感覺題目很像漏了什麼東西沒問,所以不照著題目脈絡
何況題目分明問的是甲利益返還責任,損害賠償部分應該不是重點
會很難解,會變成後面打前面臉損賠責任很多阿,但要返還只能找歸入權
甲是「被收購公司」董事長,但是43-3是管「公開收
題意很清楚,損賠部分只有問乙丙,而沒有問甲至於寫違約交割應該根本離題了,題目根本沒問……
歸入我也只記得善、競、短這三個,不敢寫短所以繞去了23那邊......
若照前兩年給分,同意樓上說法...但今年...難說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5 22:48:00有短線交易?
這個有聽公職老師講過,我只是轉述為不負責任說法。他說通常出題老師和審題老師是不同人,但評分老師為出題老師,審題老師會為了調整難易度,會將出題老師交回的試題偶爾做修正,當然在評分時老師會看到他的出題被改了而不爽。據解法是先將題目問的問題先解完,有餘力可以將題目沒問到的考點稍微帶過
作者:
emma369 (別亂丟水球)
2017-10-15 22:51:00靠,民訴第二題的第一小題是在問實體法?我本來寫了一堆不完全給付,想一想還是立可帶全改掉寫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因為覺得這節應該考民訴機率比較大而且跟題目其他部分不太搭......結果是真的考實體法?
155我確定是損賠+171刑事責任,因為我有寫XDDD衝篇幅用的XD
我今年附帶一提好幾次,還退十步兩次的樣子...解完題目問的還一堆篇幅跟時間
今年這種出題方式,說好聽一點是要考生小題大作,說難聽一點,根本是讓考生們無病呻吟……
民訴那題我以為是問訴訟類型耶XD 因為有普通共同訴訟vs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的爭點......想說他實體都已經不過我怕時間不夠後面爭點整理+舉證責任所有直接採了一說,然後說另一說壞壞不對啦......好像太衝動了
作者:
s88897s (tiffany)
2017-10-15 23:03:00第一小題問法律關係應該是考實體法吧
個人覺得民訴2第一題是寫199 因為甲是依184 I前起訴 要闡明改成184II 不然顯無理由
作者:
can0802 (can)
2017-10-15 23:26:00我還真的照配分算時間QQ 每題各給1小時 第二題超趕
作者: daniel830101 (胖胖) 2017-10-15 23:28:00
雖然考題沒有問違約不履行的部分可是可以問一下 公開收購是不是非由集中交易市場為之,而沒有操縱市場的問題?
作者: fuleey (馬兒) 2017-10-16 00:09:00
假的公開收購 跟題目是問甲乙丙或問b 應該先弄清楚
偷偷跟你說:題目有很多爭點,但是問題問你時沒要你答的東西 就不要花時間去回答。因為這是老師故意要整考生的,讓你混亂,其實在實務上 當事人描述的爭點有很多,可是要處理的爭點卻不是這些時,就不要浪費時間去跟當事人解釋一般高普考的考題,是題目的內容有任何爭點相關,通通是
作者:
s88897s (tiffany)
2017-10-16 00:20:00可是題目少 配分多 不多寫一些總覺得心不安
答題關鍵,因為題目有些出的東西肯定跟回答有相關。但是司法官律師的題目則不一樣,因為老師太閒寫一大堆無關緊要得內容,但回答卻是另一回事。講白一點,就是在整考生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6 00:43:00我第一題寫滿20分鐘,第二題爭點整理沒辦法寫..不過民訴第二大題的第一小題,應是實體法的題目吧,我有寫契約責任,侵害表意自由權,民92撤銷權等,我看書上有業務員詐欺的題目 都有論到這幾個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6 01:06:00我也覺得很奇怪,到底是不是考爭點整理,是的話25分也太少了所以只大致寫甲以權利單位型特定訴訟標的,然後再分配舉證責任...但是寫得很趕.從第一小題的用語"法律關係"看來 我覺得可能是程序法學者出實體法題目
我還有多寫一個"論理型爭點整理程序",覺得這一題根本不該只佔25分
作者: b327028 (~) 2017-10-16 09:14:00
行政法c函那題要怎麼寫呀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7-10-16 09:28:00公司法我寫能不能行使23條第三項將40億視為所得利益->不行
作者:
ok5566 (洨王子)
2017-10-16 09:40:00考爭點整理+舉證分配 之前司法官還台大好像考過?
作者: DAKOU (大口) 2017-10-16 09:41:00
爭點整理是每年必考題呀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兒)
2017-10-16 17:33:00如果要寫撤銷也該是錯誤,不是92,重點是92的撤銷需要提告法院撤銷嗎?寫了就等於自曝其短,意思表示即可撤銷的,起訴也是無保護必要性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6 17:37:00題目是問得主張何關係 又不是問得起訴請求..
作者: waymi0530 (黃金豆豆漿) 2017-10-16 18:02:00
因為被詐欺而起訴請求返還原簽約的本金沒問題吧?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6 18:10:00那題應該是實體法題目 這樣寫應該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