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alender (非理性繁榮)
2017-10-16 19:43:42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關於二款的違憲審查
請問大家是用什麼基本權下去寫呢?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6 19:47:00執行地點的限制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7-10-16 19:50:00要合憲就釋623言論自由,要違憲就錢建榮的工作權吧
作者:
food36 (福德36)
2017-10-16 20:24:00只有我寫一般行為自由嗎噗噗
是職業客觀限制,梗埋在附的法條,目前沒有合法紅燈區,形同客觀不能選擇合法從事性工作。另外論性自主權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6 20:44:00但系爭法條是規定皮條客不能在公眾場合拉客所以皮條客私下拉客應不受本條規範所以管見以為是執行地點的限制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6 20:46:00本件的當事人是皮條客不是性工作者
作者:
lescholar (lescholar)
2017-10-16 20:49:00平等權 只罰意圖營利之一方 釋字666 當下忘了釋字623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6 21:10:00這題是問皮條客拉客 怎會有平等權問題@@
只有我覺得是低價值的商業性言論嗎XD 還有法律明確性拉客的要罰 招攬買美食的不罰 一樣意圖得利但我考試是寫言論自由啦XD他說以大法官的立場 既然我是大法官 都要尊重我意見阿XD3F我也有寫一般行為自由,但不是主要權利
作者:
can0802 (can)
2017-10-16 21:30:00跟by大寫的一樣
作者: waymi0530 (黃金豆豆漿) 2017-10-16 22:05:00
借問,檢察官聲請釋憲大家怎麼論述?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7-10-16 22:09:00檢察一體->檢察官不能釋憲
作者:
SCDAN (ㄎㄎ)
2017-10-16 22:13:00392廣義司法機關 在拉到371法官然後說讓人民徒增無益程序去拿一個終審裁判不利權利保障所以可以聲請釋憲當然我是瞎掰的
作者:
SCDAN (ㄎㄎ)
2017-10-16 22:17:00之前有新聞說有人提議要讓檢查總長有釋憲權 是不是國是會議的新聞啊?
作者:
osee (os)
2017-10-16 22:50:00拉客的行為 要先定義吧 蠻奇怪的東西 台中公園也是湊過來問
作者: hereuare 2017-10-16 23:12:00
拘留規範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內
我有對"拉客"這兩個字討論法律明確性原則......另外拘留的部分應可討論釋字708跟710 ?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6 23:39:00哇咧!現在重看題目才發現有拘留規定,寫的時候以為只會被罰鍰
作者:
zimt (EMU100)
2017-10-16 23:54:00708和710涉及問題:外國人是否受基本權保護,非刑事被告人身自由剝奪的正當法律程序,這題系爭規定應該沒有涉及這方面爭點我是寫社違法81拘留併處罰鍰,排除行政罰法24條3項,是否抵觸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然後引751
我也是寫職業自由之限制。不過拘留部分我認為就是限制之手段,然後跑違憲審查關於目的及手段之關聯這樣
作者:
kcnny (被R20爽死的偽娘)
2017-10-17 01:16:00為什麼80跟81條重複規定了拉客者的罰鍰?哦我看錯了,80條是規定性工作本身
作者:
wego5566 (WEGO!)
2017-10-17 01:26:00不能釋憲,無實定法源且大法官未擴張解釋至此
拘役不是其他種類行政罰嗎?直接依據行政罰法第24條第一項但書應該可以跟罰鍰併科啊這部分應該沒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更正 原來是自己看錯…第三項是說不能併罰,這樣就不一定了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7-10-17 08:40:00我覺得題目只問拉客有沒有違憲,寫一行為不二罰是開花了我是寫限制在公開場所拉客是職業執行方式的限制,但是我國沒有開放性交易專區,如此規定已經將職業自由幾乎限制為零,故應以客觀條件限制的違憲審查密度加以審查。行為人在商業區拉客,並非在文教區或住宅區拉客,所以沒有極重大公益的需求,所以限制違憲
u大這部分感覺寫得不錯.我是還有討論是否工作權保障另外大審法第9條.檢察署不能釋憲.應該要行政院層轉!?工作權保障即大小構成要件說之類似爭點
我也不知道出題者有沒有要考一行為不二罰,只是能注意到這個點也還蠻細心感覺主要是考工作權啦,不然第一子題把重點放在言論自由,第二子題又是集會遊行的問題,都涉及表現自由感覺久有點重復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兒)
2017-10-17 12:53:00人身自由(拘留)384,708,710,財產權(罰鍰)522,違法性言論限制(行為)554,職業方式自由限制(577,414參照)更正554,應該是623的兒少29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兒)
2017-10-17 13:48:00也行吧,但是應該稱「居間性交易裁罰的違憲性審查」,而基本權是居間性交易的工作權保障,手段同前揭憲法8人身自由,15財產權,再審比例原則
大家真的每個人都不同的答案 把問題問的這麼廣 我真的好奇老師怎麼改
作者:
SCDAN (ㄎㄎ)
2017-10-17 16:01:00比較好奇改一張考卷花多少時間
感覺不須要討論工作權考的是發傳單的人不是考小姐的基本權既然是發傳單的人,那不如討亂低價值言論的事前審查還是要討論發色情廣告這個工作?
作者:
ok5566 (洨王子)
2017-10-17 16:46:00這題主要應該是要討論工作權.言論自由吧 拉皮條就是他賺錢的方式阿 你還要討論拉皮條是不釋憲法保護的工作
首先,要論「媒合性交易」是否受職業自由保障,才會有職業自由執行地點限制的問題。申言之,完整的論述,應先從是否受保護開展,再到如果受保護的話,這樣的限制是否合憲,由於「不合法的活動」是否受職業自由保障、與執行地點的限制,皆有學說爭議,配40分很夠寫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