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AJAFA (不是說好不打啵)
2017-10-20 15:40:00小妹淺見:我國實務採審級利益說,所以如果沒有事實上的困難,有參與前審裁判的法官是要迴避的(17條ㄧ項八款)。如果有事實上困難例如法院倒塌,沒其他法官可判(就舉凡比較誇張的例子),則例外可由參與前審同法官裁判。基本上文義解釋就好0.0另外我個人覺得178主要是在說上下級審要不要迴避的問題,本來就不用迴避的更審情況,有事實上困難應該是指改用18條二項的偏頗之虞而要求本來就有權審判的法官迴避(?)結論是我自己覺得178是在講上下級審原則要迴避,於有事實上困難不用迴避醬子,至於更審的情況本身沒有迴避的問題,有事實上困難是法官生病還是怎樣反正不能審而請別人審,跟迴避沒有關係吧(個人淺見多多指教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