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地方制度法的自治條例,直轄市部分,有罰則不用轉送,無罰則卻須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送,關於這法條我知道有核定與備查的不同,但實在很難記憶,想請問本條(地制26IV)有沒有他的法理在呢?
又,負責的機關,如(76)代行處理、(79)解除職權、(82)出缺代理,須不須轉報?該由誰轉報?內政部或中央主管機關?,都很難記憶,請問有無其邏輯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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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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