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地方制度法-有無邏輯?

作者: z04   2017-10-24 17:01:43
請問地方制度法的自治條例,直轄市部分,有罰則不用轉送,無罰則卻須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送,關於這法條我知道有核定與備查的不同,但實在很難記憶,想請問本條(地制26IV)有沒有他的法理在呢?
又,負責的機關,如(76)代行處理、(79)解除職權、(82)出缺代理,須不須轉報?該由誰轉報?內政部或中央主管機關?,都很難記憶,請問有無其邏輯可循?

第26條(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煙雨斜)   2017-10-24 17:10:00
直轄市是什麼直轄?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7-10-24 17:59:00
76 79 82不都直接由上級機關處理,哪需要下級轉報地方法條核備的問題為什麼要跟地制法明訂的混在一起講至於你糾結在只要備查卻要轉送 核定卻不用 只是鑽牛角尖而已 印象所及 這根本不是考點 而且地制法的確沒有弄好看看那群立法院的白痴
作者: toro313 (晚輩只是來勸架)   2017-10-24 20:21:00
別糾結這裡了......不然一定唸不完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0-24 21:32:00
直轄市等於部會等級,市長跟部長可是行政院院會當然成員
作者: 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   2017-10-24 22:20:00
列席成員而已 別亂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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