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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重要原則是「私法自治」,充分尊重私人之間自由完成法律關係。但有時為了
公益原因,會對私 法自治原則加以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為人能自由決定締約與否,故自來水公司可以拒絕用戶接水的締約要求
(B)行為人能自由決定契約內容,故簽訂以器官買賣抵償債務的契約應屬有效
(C)行為人能自由決定立約方式,故無論何種契約當事人皆可合意以口頭為之
(D)當事人能自由變更契約內容,故雙方在締約後仍得變更買賣契約
答案:(D)
想法:締約後就有法律效力,為什麼還可以隨意變更?還有,(C)不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