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竊盜罪的犯罪性質是結果犯?還是舉動犯?

作者: lawtuna (Louis Xu)   2017-10-29 19:03:53
臺大王皇玉老師「刑法總則」(最新版)第156頁,在結果犯以殺人罪(271I)、傷害罪
(277)、竊盜罪(320I)為例。
但是李允成老師「與刑法有約解題趣分則篇」(2016.05三版)第215頁:
「普通竊盜罪(320I)性質是屬於行為犯…(中略)….很多同學誤以為本罪是結果犯,
因而加以闡述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的結果,甚至寫了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
,那就是誤解本罪性質才會違犯這樣的大忌…」
*更新一下李師的頁次,還有確認李師是採「行為犯」的文字寫清楚,
刪除持有部分的討論,免得讓版友跑錯爭點*
這個….是學說爭議嗎?還是我讀錯了什麼?QQ
作者: m1052000 (板橋デブ)   2017-10-29 19:08:00
這是在描述他是個別財產犯罪吧
作者: lawtuna (Louis Xu)   2017-10-29 19:10:00
李一開頭就說:很多同學誤以為本罪是結果犯。 所以他不認為竊盜罪是結果犯呀~=..=
作者: Nonchikandes (茶嵐)   2017-10-29 19:12:00
整段意思應是:竊盜乃懲罰對持有之侵害,至於財產所有是否被侵害,尚非本罪所著重是「以為本罪是結果犯」結果一個勁地誤把財產減少寫成結果,而沒弄清楚正確的結果是對持有的侵害
作者: hoyayato (yato)   2017-10-29 19:15:00
以前在上易台大老師的課時,易台大老師也有特別強調竊盜罪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所以李允呈書沒寫錯
作者: Nonchikandes (茶嵐)   2017-10-29 19:16:00
易言之,李一樣將竊盜歸結果犯,只是要提醒大家本罪的侵害結果是持有利益之侵害,而不是整體財產減少誠然,因為未嘗接觸李書體系,就這段話嘗試解讀如上
作者: hoyayato (yato)   2017-10-29 19:23:00
No大你誤會了,李允呈老師上課有畫過圖,有說竊盜罪不用行為結果,只需有行為主體 丶行為丶行為客體即可。他還特別強調是行為犯
作者: EOMing (敏)   2017-10-29 19:56:00
Non推文說的是持有說和所有權說的爭點 樓主的疑問是結果犯vs.行為犯的爭點 既然找到學說論著說竊盜罪(320I)是結果犯 就當作是學說爭議 從構成要件的句式形式 竊取他人之從構成要件的句子形式 "竊取他人之動產"看來 很像是行為犯但第三項有罰未遂犯之規定 又會以為是結果犯(這理由不妥)
作者: Nonchikandes (茶嵐)   2017-10-29 20:04:00
E大所言誠然,我僅嘗試以李書仍是結果犯立場,詮釋系爭段落之意;惟如hoya大所言,則我是犯郢書燕說誤
作者: EOMing (敏)   2017-10-29 20:06:00
新近發展 行為犯也是有既未遂行為之分 若認320I是行為犯則320I的未遂 依實務見解 是未完成建立持有的行為
作者: J7565J (藍光)   2017-10-29 20:26:00
還以為是玉皇大帝XDDDDD
作者: EOMing (敏)   2017-10-29 20:28:00
再說一切問題的源頭應該在于體系及用語不同 行為犯結果犯
作者: Nonchikandes (茶嵐)   2017-10-29 20:29:00
則,結論似乎應屬E大所言,真有學說爭議也
作者: EOMing (敏)   2017-10-29 20:29:00
區分標準不同 也會影響認定的不同行為犯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概念 詳參百度百科行為犯條目
作者: gd831225 (NCHU-BK)   2017-10-29 20:37:00
大二上刑分的時候老師也認為是行為犯,我記得有人期中考寫因果關係客觀歸責被唸了一下。
作者: policia (policia)   2017-10-29 21:32:00
敢問gd831225 貴校哪位教授也認為是行為犯呢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7-10-29 23:55:00
個人認為是結果犯,如果是行為犯又怎麼會有未遂犯?
作者: Crazyloveyou (為你我受冷風吹)   2017-10-30 00:01:00
當然是結果犯 目標已經在實力範圍支配之下
作者: n123456n (米修)   2017-10-30 00:05:00
我自己以前是上易台大的課,我自己也是記得易台大是說行為犯(應該沒記錯)https://i.imgur.com/oAoY7Xx.jpg這個是之前上課畫的,大家參考看看
作者: xeriob021409 (寧靜海)   2017-10-30 01:00:00
怎麼會有人覺得有設立未遂規定就等同於結果犯?既未遂判斷基礎乃是取決於構成要件要素是否全部實現不是嗎?
作者: Saaski (GreedIsGood)   2017-10-30 01:27:00
呃,我誤以為「著手」=「行為完成」了,感謝x大指點
作者: ok5566 (洨王子)   2017-10-30 08:14:00
目標已經在實力範圍支配之下 所以「當然是結果犯」???
作者: kkahon (海上男兒)   2017-11-03 18:10:00
應該以「是否有討論條件因果和歸責性的必要」為主軸,一般未經他人同意除有阻卻事由外,竊盜罪構成要件行為無論是侵害作用(持有)或歸屬(所有)都具不法性,不需特別討論「因果關係」,在行為犯或結果犯區別實益分類上,有認為是「行為犯(舉動犯)」,但是依照法益是否已發生權利變動,是「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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