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
Submit
Submit
選擇語言
正體中文
简体中文
PTT
Examination
[課業] 刑法競合
作者:
EddieWuRJJ
(Eddie)
2017-11-06 19:56:33
想請問,
若酒駕致輕傷,
成立185-3第1項、284,
想像競合,依55條從一重處斷,這個較無爭議。
若酒駕致死,
則有三說,
1、成立185-3第1項、276,依50條數罪併罰。
2、成立185-3第1項、276,想像競合,依55條從一重處斷。
3、成立185-3第1項、第2項、276,法條競合,依特別關係,處185-3第2項即可。
就考試而言,採用那一說比較妥當?
再麻煩各位先進予以回答,謝謝。
作者:
CoryLuebke
(路伯克)
2017-11-06 20:00:00
就考試而言,重點不在哪說妥當,而是你能不能寫出這三說背後的理由跟涵攝本案
繼續閱讀
[請益] 電力系統-非對稱單元-阻抗算法
firedash
[課業] 民法總則請益
mountainlion
[補習] 徵求保成學儒尊榮券
BYcc
[請益] 戶政五等 戶籍法規大意
s820221j
[贈送] 小六法
smartdato
[贈送] 志光數位學院優惠券5000元
newspikachu
[請益] 高考人事行政
TheDuke
[請益] 阿摩匯出討論區的所有討論
azide
[贈送] 英文,法典
astro628
[請益] 如果考上職員了薪水也沒比較高
ShanMing56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