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0-1Ⅰ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
「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1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2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相對)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3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絕對)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例: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有乙丙丁第一二三次序180萬、120萬、60萬元之抵押權
若甲拍得價金300萬。
在絕對拋棄的情形,乙的抵押權順序墊底。
則丙優先受償120萬、丁依序受償60萬、乙最後受償120萬。共300萬
以上是老師舉的例子
且強調次序權的讓與、相對拋棄、絕對拋棄「不會影響他抵押權人之利益」
以下是自己想的例子.....
若甲拍得價金僅200萬...
依正常情形受償,則乙優先受償180萬、丙依序受償20萬,丁哭哭拿不到錢。共200萬
在絕對拋棄後,乙的抵押權順序墊底。
方法一、丙優先受償120萬、丁依序受償60萬、乙最後受償20萬。共200萬
但此舉影響了丙、丁的利益,因為丙只應受償20萬,而丁原本是拿不到錢的。
與條文-「不影響他人權益」衝突
或者
方法二、乙的抵押權順序墊底:丙優先受償20萬、乙依序受償180萬,丁繼續哭。共200萬
此舉雖符合條文所說不影響他人權益,
但與絕對拋棄定義衝突,因乙之受償次序先於丁。
請問有哪位大大能夠開釋一下
謝謝 感激不盡,因自己是看網路課程的 沒有老師可以問
或者有大大可以幫忙問一下學校民法老師的。
本題個人比較傾向 <方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