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某甲與外國人民某乙在國外結婚後,某乙以依親為由,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
居留簽證。駐外館處以其入境違反公共利益為由,予以否准。請問某甲得否認為其有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以駐外館處為被告,而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課予義務訴
訟?
答案為甲予以不屬於法律上關係人,故無行政訴訟權力。
我的問題:
是不是因為甲國人娶外籍人士為妻子(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屬於法律上關係,所以甲
不適訴訟關係人,而無行政訴訟權力?
若甲娶的是本國人,則有法律上之關係,得以提起行政訴訟?
麻煩大大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