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照引
8、意識型態的不認同,假掰人權團體求虛名,把受刑人當人看,要管理員去服務受刑人
,管理員是戒護犯人的功能,已經本末倒置,不是來服務這些受刑人。
反問為何受刑人不把被害者當人看,例如鄭捷、小燈泡的事件,殺人被關就要講人權、廢
死,真令人嘔嘔嘔。
當然如果要讓獸刑人像荷蘭監獄那麼爽,那就是社會大眾觀感要認同,但是國情不同,人
性本惡,所以新加坡才會保留鞭刑,來懲罰。
難怪矯正署這幾年兩公約審查被炮到無以倫比
都說是矯正署了還當自己獄政署阿?如果內部人員也是這樣那怎真正成為人權國家?
如何真正落實兩公約的人權保障?(這是國內法好嗎?)
監獄學矯治觀念、犯罪學之類都是考試用不是真得想辦法落實在獄政上嗎?
而且也唸過刑法,也算法律人,如果法律人有這種概念,那如何成為保障人權的法律人?
※法律人定義:適用法律、念過法律、或者至少對於法律有基礎概念,
公務員基本上就是法律人。
最後,如果唸過法律的法律人,都對人權保障嗤之以鼻,
一直會說社會觀念社會共識,那抗多數決的司法本質落實何在?
司法對於人權保障,不就是雖千萬人吾往矣?
希望這邊考國考即將成為公務員的法律人、準法律人
都能不要忘記司法的初衷,人性尊嚴的保障。
國家,就是要讓每一個人都當作是人活著,保護著,不論他是否犯錯;貧窮;困苦
這種美好就是要法律人不斷提醒自己和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