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考公職落榜 她網拍補習班課程光碟卻挨告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17:01:28
最後我猜是這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智簡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安祺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10103 號),本院受理後(100 年度智易字第28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江安祺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96年林清地
方自治」盜版錄音光碟壹片,沒收之。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八行關於「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之上開課程上課錄音DVD 光碟1 片」補
充更正為「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之上開課程上課錄
音DVD 光碟即96年林清地方自治盜版錄音光碟1 片」、第十
六行關於「於99年10月15日0 時24分許,在露天拍賣網站上
,以1070元(含運費)之代價購得」更正為「於99年10月15
日某時,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1,070 元(含運費70元)之
代價購得,並於99年10月15日0 時24分許匯款予江安祺」,
第二十行「林德豪確認為非經授權之重製光碟後報警處理,
」後另補充「經警扣得96年林清地方自治盜版錄音光碟1 片
」,證據部分另補充「扣案之96年林清地方自治盜版錄音光
碟1 片」為證據資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
二、按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散布:指不問有償
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是著作權法所稱之「散布」,係指現實占有著作原件或重製
物之一方所為提供交易或流通之單方行為,既不須有相對之
一方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亦不以買賣雙方意思相互合致完成
交易為必要。此與刑事特別法中所稱「販賣」行為,須以買
受人確實基於購買目的進行交易,並與賣方之意思合致而完
成特定物之交付,始能認為販賣行為既遂之情形迥然有別,
二者非可混為一談。故以本案縱係由喬裝買家之告訴代理人
林德豪基於查緝犯罪意思,而出面與被告江安祺進行交易,
及被告係以販賣函授教材正本,同時「贈送」扣案之「96年
林清地方自治」盜版錄音光碟1 張,仍無礙於被告前揭散布
犯罪之成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爰
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利用網路散布標售盜
版影音光碟,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兼衡其前無犯罪科刑紀
錄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已依告
訴人志光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在YAHOO 奇摩拍賣、
露天拍賣、HiNet 拍賣、奇集集生活萬用網、頂客論壇張貼
聲明,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
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已依告訴人之要求於YAHOO 奇摩拍
賣、露天拍賣、HiNet 拍賣、奇集集生活萬用網、頂客論壇
張貼「請各位賣家注意慎勿違反著作權法」之文章及相關致
歉內文,經告訴人同意給予緩刑之機會,有告訴人代理人林
德豪提出之刑事陳報狀、上開聲明之網頁列印資料各1 在卷
可參,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
自新。又扣案之「96年林清地方自治」盜版錄音光碟1 片,
係供本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犯罪所用之物,不問
屬於被告與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第
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從最後法官論述查獲過程那段
可以看出被告是在網路上販售正版教材附贈他人的盜版教材
然後被志光的人員釣魚約出來面交
沒說不得易科罰金
被告還是自白的全部認錯 甚至公開道歉喔
令人感到"深具悔意"
法官才會簡易判決處刑 還給緩刑
我還以為是單純贈與盜版教材
難怪找不到
PS:不用拿判決給我看了 辛苦了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7:06:00
難怪正版函授那麼難賣,原來盜版很多~顆顆
作者: xup61i6bp4 (Aren)   2017-11-21 17:06:00
辛苦了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7:09:00
不對啊,原文是姓陳,你這判決書是姓江原文是103年,你這100年,也差太多了吧
作者: xup61i6bp4 (Aren)   2017-11-21 17:09:00
呵呵,如果真是這篇,那他敘述的也太片面了吧?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7:12:00
還是推文有別的案例我沒follow到?
作者: Strategem (喜多川歌麿)   2017-11-21 17:16:00
這篇是推文的例子,只是名字公布了乾賀?
作者: jk0204 (行百里路,半九十)   2017-11-21 17:18:00
類似這個判決蠻多篇的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7:18:00
我記得有貼判決書,透漏個資被告的案例要舉例,名字要馬一下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17:24:00
如果貼判決書違反那條法律或版規歡迎跟我說哦 讓我長知識
作者: a54346319 (珍惜)   2017-11-21 17:28:00
w大是司法官吧?
作者: chao0201 (心緣￾ ￾N￾ )   2017-11-21 17:28:00
只能說千萬不要亂說自己經歷以免被肉搜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7:29:00
https://goo.gl/5GXHzv人家教科書都沒貼姓名個資,就只有你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17:31:00
網路上的判決書和訴訟上的判決書當事人資料會不同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7:31:00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17:32:00
如果是司法院公布的判決書內容是不違反個資法的 如果會 第一個該辦的就是司法院了我在寫教科書嗎? 有什麼誤會呢?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7:33:00
司法院是官網,你是官網嗎???司法院可以公布,代表你能公布嗎???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17:34:00
而且你引用的新聞還加上貼判決的人的不實評論 我只是講解判決書內容而已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7:35:00
不實評論被判刑,違反個資沒被判刑???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17:35:00
好啦 我違反什麼法你說說看 願聞其詳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17:39:00
那個貼判決的人是因為貼了含有個人完全資訊的訴訟上判決 加上不實評論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7:40:00
核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之(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17:40:00
他是這樣才被罰的 和我貼網路上上公開判決並未做不實評價 兩種情形不相同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7:41:00
加重誹謗罪,及104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人家法官判決都寫清清楚楚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之非公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17:53:00
已經解釋完畢 懶得多說 順便告訴你 你字號貼錯 是台中地院105易50判決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8:02:00
105 年 易 字 000030 號105 年 上易 字 000378 號105易50判決是啥??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18:04:00
更正是105易30 哈 打太快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8:07:00
一個是台中地院,一個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很難理解??我之前貼的是高等法院的判決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18:07:00
105上易378是中高分的判決台中地院刑事【裁判字號】 105,上易,378 這是你推的哦 所以一開始我在地院判決找不到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8:09:00
你也糾正錯,所以呢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18:10:00
不然你找個貼司法院公開判決 因違反個資法被判刑的例子給我見識一下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8:11:00
好笑,判決字號都給你,你還想叫我學你洩漏個資XD我沒這麼傻~顆顆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18:14:00
有想過為何司法院公開判決除了特別案件 並未隱匿當事人姓名的原因嗎?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8:15:00
反正都有判例,誰理你覺得理由是啥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18:15:00
想清楚大概就知道為何我說貼司法院公開判決不會違反個資法的理由了
作者: feathergod (嗚嗚)   2017-11-21 18:15:00
奇文共賞XDD 司法院跟當事人拿到的判決書不同好嗎XDD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8:16:00
你這知道為什麼花時間推文嗎?想清楚你就覺得好浪費時間
作者: feathergod (嗚嗚)   2017-11-21 18:17:00
自己貼的網站看清楚就知道差別了 還可以站這麼久XDD
作者: run1725 (柚子)   2017-11-21 18:18:00
司法院跟當事人拿到的判決書不同呀
作者: winu (受監護宣告ing)   2017-11-21 18:19:00
這有違反什麼個資XD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8:22:00
把焦點放在司法院跟當事人判決書,根本是搞錯焦點XD法條構成要件符合,法條有說當事人判決書才是個資嗎XD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18:28:00
那分享字號的完蛋了 一分享別人就可以查到當事人姓名所以貼字號等於洩漏個資 完了完了要違反個資法了XD
作者: alegria (艾麗)   2017-11-21 18:28:00
推文推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18:29:00
剛剛你好像也貼字號耶 你也違反個資法囉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8:30:00
個資法又沒說判決字號,狂跳針轉移焦點回歸到法條,不要再自言自語好嗎^^
作者: jiunyug (均)   2017-11-21 18:32:00
司法院跟當事人收到的判決書有別+1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17-11-21 18:33:00
公開版的判決書會少些資料,主要是個資部分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8:34:00
公開判決書,就有姓名、學經歷內容好嗎
作者: yusheng1990 (son)   2017-11-21 18:35:00
公開版只有姓名哪來的個資問題XD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8:36:00
最好只有姓名,連從事甚麼行業都有介紹
作者: xiaohapi (樂董)   2017-11-21 18:36:00
給15樓的m大 個資法有說 可於公開合法途徑取得的 不受蒐集處理利用的限制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8:37:00
法官會考量到智識程度社會地位量刑有合理利用嗎???你個資地方可以馬賽克的不馬賽克司法公開,不代表你利用資料就有理由能公開個資
作者: xiaohapi (樂董)   2017-11-21 18:40:00
m大 據在下所知 個資法真的沒有限制個人怎麼蒐集處理利用公開資訊的而且w大也只是臆測 並且引用公開資訊而已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8:44:00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這叫沒限制???
作者: ashiafal (只剩下呆毛)   2017-11-21 18:44:00
這是原文推文c大那篇判決嗎@@ 判決書說是網拍販售 c大是
作者: xiaohapi (樂董)   2017-11-21 18:45:00
另外給w大 感覺你找的跟原推文說的內容有些出入 也許不是同一人
作者: ashiafal (只剩下呆毛)   2017-11-21 18:45:00
說她用送的被告欸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17-11-21 18:46:00
原文不是緩起訴處分嗎...
作者: ashiafal (只剩下呆毛)   2017-11-21 18:46:00
這個判決也是緩起訴兩年喔~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17-11-21 18:48:00
緩刑不是緩起訴阿,原文案件根本沒進法院
作者: ashiafal (只剩下呆毛)   2017-11-21 18:49:00
我看錯 抱歉 這篇判決是血緩刑貳年 Orz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18:51:00
猜猜看我為何會猜是這篇判決 提示是拼音
作者: twistvayne (逆泛)   2017-11-21 19:00:00
不懂人肉做什麼?證明很厲害?
作者: xiaohapi (樂董)   2017-11-21 19:01:00
99樓我相信你了 XD
作者: twistvayne (逆泛)   2017-11-21 19:02:00
我是要按噓的
作者: xiaohapi (樂董)   2017-11-21 19:03:00
肉蒐? 我以為網路上任意說話也要負責的 前因後果都沒說就說自己被判刑後還不得易科罰金
作者: ashiafal (只剩下呆毛)   2017-11-21 19:05:00
這叫肉搜??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19:13:00
好啦,每個行政機關都寄某人的判決書,說明案情看這樣是不是合理處理個人資料這樣名聲沒搞臭掉,我輸給你只要說這是司法院的,我就說這是合理使用我也不用不實評論,光寄這種玩意,人家就明白你想表達啥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7-11-21 21:40:00
笑爛xdd推文好好笑xddd
作者: koto999 (AMO)   2017-11-21 21:46:00
...我到底看了甚麼= =...
作者: tarantula610 (衝車大將軍)   2017-11-21 21:48:00
看不出哪裡有違反個資法不過判決被找到也是挺厲害的呵呵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22:05:00
事實沒有交待清楚 上來就說法官檢察官不聽解釋 被判六月 不得易科 還 一度令人以為送正版光碟被判刑 搞得網友越看越模糊 只有貼判決才能知道真相啦
作者: Imagine15 (ImaGaIn843)   2017-11-21 22:13:00
是W大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2:18:00
應該是前一篇推文吵架,結果某ID被搜出判決吧反正知道是誰,對方不提告當然是最好反正亂槍打鳥,搞不好也不是他的判決書,也談不上影射
作者: pk0943 (.)   2017-11-21 22:30:00
這篇根本沒違反個資法的問題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2:33:00
有沒有實際判決才知道,上法院笑爛也無濟於事
作者: c12232151   2017-11-21 22:52:00
一堆屁話在司法院網站的判決拿下來哪來的個資法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2:53:00
司法院可以公開阿,法院組織法規定問題你是司法院嗎???引用可以啊,但明明案情可以不用提及全名有損害最小的方式不用,有爭議就只能法院認證
作者: xiaohapi (樂董)   2017-11-21 22:58:00
樓上肯定沒看個資法19條
作者: im31519 (風水似月)   2017-11-21 22:58:00
挖靠 另闢戰場成這樣 那小的問一下 貼文過來不行 貼判決字號讓人查到個資(O) 全部貼過來PTT(X) 所以意思是我只要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3:00:00
法律明文是寫機關可以公開,還是個人可以公開??有公益目的嗎??法律讓司法院公開,不等於個人可以公開他人個資
作者: im31519 (風水似月)   2017-11-21 23:02:00
貼個連結就可以避免個資法?WTF?
作者: xiaohapi (樂董)   2017-11-21 23:04:00
milk 你要不要貼出條文說一下 哪一條明訂禁止個人使用公開資訊 並有罰則的?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3:04:00
個人資料:自然人之姓名...犯罪前科...那你要不要貼條文,哪一條不准公開法院判決書並有罰則
作者: xiaohapi (樂董)   2017-11-21 23:05:00
然後呢? 禁止了嗎?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3:06:00
涵攝是什麼你清楚嗎,不是每個現實狀況都一五一十在法條
作者: xiaohapi (樂董)   2017-11-21 23:06:00
沒有不准公開判決書的法條啊 你在想什麼?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3:07:00
現實狀況涵攝到法條構成要件,不是每件事情都要交代清楚
作者: xiaohapi (樂董)   2017-11-21 23:08:00
開始跳針了 你連法條都拿不出來 一直跳針原po犯法 是犯什麼法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3:09:00
這是常識吧,法條又不是流水帳,偷拍有沒有法條?把法條當流水帳,才是跳針狗仔:法條又沒有偷拍不可以的字眼
作者: samug (勿忘初衷)   2017-11-21 23:12:00
看id應該是同一人無誤
作者: xiaohapi (樂董)   2017-11-21 23:15:00
真的很愛硬凹 那你要不要找出禁止處理個人資料的相關規範來看看看看原po有何不符合相關規範之處
作者: sleeptiger (雅痞)   2017-11-21 23:15:00
有人崩潰成這樣還真是奇觀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3:17:00
那你要不要個資法念完,這來說貼犯罪前科有何不可
作者: xiaohapi (樂董)   2017-11-21 23:20:00
你要說他人有罪 要舉出他為什麼有罪吧 不是要他舉出自己哪裡無罪吧 你法學常識哪裡學的啊…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3:20:00
這種高度敏感資料,能夠不馬賽克姓名,我也真佩服你法學常識跟誰學的,犯罪前科個人可以公布??
作者: xiaohapi (樂董)   2017-11-21 23:23:00
個資法第六條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 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作者: LBJispussy (雷霸龍轉隊王)   2017-11-21 23:24:00
貼司法院公開的判決書違法...?快笑死啦
作者: sleeptiger (雅痞)   2017-11-21 23:25:00
以本判決當事人+XX函授作關鍵字搜尋 贈送的光碟是自己偷錄 也不是如上篇推文所說是得自第三人而轉贈?!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3:26:00
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是合法管道資料,你就可以用到爽
作者: sleeptiger (雅痞)   2017-11-21 23:27:00
雖然一個是96年 一個是98年 不知是否有誤載就是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3:28:00
法條可以不要念一知半解好嗎光一個尊重當事人之權益,就打槍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7-11-21 23:31:00
作者: xiaohapi (樂董)   2017-11-21 23:32:00
你要不要說說看1.法律怎麼明文規定何謂尊重2.不尊重當事人的罰則是什麼只會看第5條高潮 你應該不知道第5條沒有罰則吧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3:33:00
所以你到底法學是跟誰學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有唸過否??還是你覺得法條非得把尊重每種樣態都解釋清楚
作者: xiaohapi (樂董)   2017-11-21 23:34:00
akey應該沒有發現他文章中的跟原po的最大差異在於資料的公開與否吧法條不用搞清楚 法院你家開的? 你知道台灣是大陸法系嗎?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3:38:00
大陸法系就沒有不確定法律概念,你法續老師哭了XDD
作者: xiaohapi (樂董)   2017-11-21 23:39:00
法緒都打不好 你國文老師可能會上吊吧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3:40:00
當成這個版都沒人念過法緒繼續凹?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23:42:00
我覺得我的法律程度實在根不上牛奶哥的實力 應該讓賢看來我這萬年考生該去讀書比較實在
作者: iambitvh (iambitvh)   2017-11-21 23:43:00
哇我把推文看完了 一人戰多人 戰神是你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3:44:00
原本只是想提醒你該馬賽克的就馬賽克自己不聽,執意要這樣做,我是懶得管你
作者: Imagine15 (ImaGaIn843)   2017-11-21 23:44:00
牛奶哥讓我想到八卦版某個xi的大大哈哈哈懶得管,我看你從傍晚戰到現在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3:45:00
反正貼別人前科的人不是我,有麻煩也不會找到我找人護航是自爽還是取暖,看來冬天真的很冷
作者: xiaohapi (樂董)   2017-11-21 23:46:00
竟然有人崩潰到法條都拿不出來 只能拼命跳針 我想也不用回答太多了 等你法條罰則判例拿出來再說吧看milk你以前在他版po文似乎還有點腦袋 大概是考試壓力太大吧 考生加油唷 金保不好考捏不吵你了 趕快去讀書嘿
作者: BuddyHield24 (QQ)   2017-11-21 23:46:00
原po不是司法官嗎?怎麼會是萬年考試XD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23:46:00
真的耶 小的知錯了 多虧牛奶大大一番苦口婆心 以後有法律問題可以請教牛奶大大嗎?
作者: BuddyHield24 (QQ)   2017-11-21 23:47:00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3:47:00
你法緒都念不好,還虧別人考金保,你加油吧~哈哈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1 23:47:00
樓上不要破梗啦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3:48:00
專業科目夠強就好,問題邏輯差就沒救了邏輯差,表示專業大概好不到哪去真的考上,不就把民眾資料拿去賣了~噗噗
作者: Imagine15 (ImaGaIn843)   2017-11-21 23:50:00
m大你要不要去查一下w大是誰,怎麼過來的,查完之後你就不要再顯露自己的無知了,End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3:51:00
查他幹嘛,總統我都沒嚇一跳還無知?是無聊吧
作者: EOMing (敏)   2017-11-21 23:54:00
不用查吧 淸大生科零漆級的 書記官考試 司法官考試及格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7-11-21 23:55:00
違背他人自主揭露個資41條有無適用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1 23:55:00
喔,我還以為是公務員界的股神,害我差點沒從椅子跌下XD那我看到總統,不就跪下
作者: EOMing (敏)   2017-11-21 23:56:00
既然談到個資法 說說利用司法院主動公開的裁判書 牽涉到個資法哪些概念? 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7-11-22 00:04:00
你可看我上面貼的網址,反問我一堆子題沒有比較高端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7-11-22 00:07:00
"判決書首頁,含有未遮掩之小花個人資料""或是使用司法院可以搜尋到的判決,才可以避免觸犯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民刑事責任。"貼文自己有看完嗎?
作者: EOMing (敏)   2017-11-22 00:12:00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澄清媒體模糊報道似有若無法律常識
作者: TousBaby (披著虎皮的蛋糕)   2017-11-22 00:15:00
見獵心喜?
作者: EOMing (敏)   2017-11-22 00:15:00
自然人單純個人言論活動 不涉及商業利益 要因個資法而入罪很難 頂多行政裁罰 就像賭神高進罰三千一樣的嚇阻效果詳細個資法之認事用法 還是等台灣地區學者的學說論著繁盛再來蕊(采擷)小弟以為個資法的已合法公開 與著作權法的公眾領域 有異曲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7-11-22 00:25:00
https://goo.gl/dbZELz 其實餵google都有相關可查,我懶的再貼了
作者: EOMing (敏)   2017-11-22 00:27:00
同工之妙 是保護規範的平衡輪 用兩執中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7-11-22 00:27:00
"被告未隱蔽判決上所載甲男地址等個人資料即逕自複印後發送"你GOOGLE 完到底有沒看內容?
作者: yisheng7869 (屏東嘴砲哥)   2017-11-22 00:29:00
別寶了 W大是在職司法官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7-11-22 00:30:00
你貼再多都沒有有貼到一則 利用法院資訊系統公開判決書而遭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7-11-22 00:31:00
個人資料是只有住址,姓名不算是嗎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7-11-22 00:32:00
判刑更遑論你第二則文章的法院文書的例子中支付命令跟不起訴書上面就算有個資法院都認為公開也不侵犯你不是很會GOOGLE? 不會再問google 公布名字 侵不侵權
作者: jiunyug (均)   2017-11-22 00:34:00
法院資訊系統會隱去地址身份證等;個人收到的判決書會有這些個資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7-11-22 00:35:00
你認為對就對吧,只是友善提醒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7-11-22 00:37:00
你連你自己提供的資訊到底正確與否都不知道 這樣是善意提醒還是傳播錯誤訊息你分得清楚嗎?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7-11-22 00:39:00
都我的錯跟你道歉行嗎
作者: EOMing (敏)   2017-11-22 00:40:00
沒有錯 反而給人有長輩文的溫馨 加油!
作者: ppingin (唉)   2017-11-22 00:55:00
其實錯了就不要繼續回就好,硬ㄍ一ㄥ只是被看笑話...
作者: bill79925 (千陽)   2017-11-22 01:11:00
論法匠危害社會之大
作者: quixotic (Lumen incaelo)   2017-11-22 01:33:00
除非原po貼的是還沒做好的判決原本, 否則到底哪裡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7-11-22 01:45:00
某m狂跳針是怎麼回事啊??
作者: alubau (嚕啦啦)   2017-11-22 02:31:00
奇才呀奇才
作者: amoxxx (amoxxx)   2017-11-22 02:31:00
半夜看到精神都來了
作者: s2139165 (s2139165)   2017-11-22 04:48:00
半瓶水
作者: super10000 (超級無聊)   2017-11-22 04:54:00
國考版好久沒這麼精彩了......拉椅子
作者: shixing (shixing)   2017-11-22 07:35:00
真相越辯越明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7-11-22 08:33:00
真的超好笑 是考到崩潰開始失控了嗎xddd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7-11-22 08:47:00
明明現在去司法院查還是有全名,是在個資法什麼啦
作者: s8911090 (一腳踏出門外)   2017-11-22 09:40:00
法院應該是 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的例外情形或是第1款本篇應該是第3款第2款要求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第3款要求"已合法"公開
作者: rick0214 (良禽擇木)   2017-11-22 09:59:00
牛奶哥鬥志高昂
作者: jiunyug (均)   2017-11-22 10:02:00
一個打十個
作者: nomosa (星空下不停流浪)   2017-11-22 10:10:00
大家別這樣,奶哥會生氣的,奶哥一生氣後果不堪設想呢
作者: piercingX (Guandro)   2017-11-22 11:04:00
奶哥為什麼要跳針模糊焦點呢 重點在討論盜版光碟案吧
作者: max02105 (維尼)   2017-11-22 11:22:00
奶哥森七七,半夜氣噗噗
作者: hadbeen (你在哪)   2017-11-22 11:51:00
玻璃裝的牛奶掉在上碎滿地
作者: webberpopo (國王)   2017-11-22 12:38:00
安祺討拍不成一直寄信來給我 讓我好害羞><
作者: env (沙鍋大的拳頭)   2017-11-22 12:44:00
唔..現在法學資料檢索找到判決後,右上角有一排可以用line、FB、推特、google+、plurk方式分享的按鍵顯然這就不會是個資法要限制的對象呀
作者: alees (俠士)   2017-11-22 13:18:00
推文有違板規之虞,勿再針鋒相對
作者: chean1020 (嘻嘻)   2017-11-22 14:27:00
什麼情況
作者: cola7432 (可樂果)   2017-11-22 19:47:00
唯一支持冬雨大!
作者: xiaohapi (樂董)   2017-11-23 00:08:00
俗諺云 胸大無腦 看來頗有可信度
作者: pex (只有適應沒有適合)   2017-11-23 00:40:00
一知道人家是司法官後就神隱了.....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3 05:21:00
這種程度考上司法官??? 大概只有砲灰才相信吧~顆顆各位砲灰繼續自嗨吧湊熱鬧的多半是半桶水無誤半桶水互舔也可以抬高身價,我也是醉了分享可以設定為社交圈或公開,分享就代表可公開???那網路一堆文章可以轉載分享,代表完全免責???如果分享可無限制,那可以整理出前科紀錄囉Google+、FB分享對象可以只限定特定朋友用分享推論個資有沒有限定,顯然是錯誤的邏輯推論
作者: Tomorrow5757 (不雨)   2017-11-23 07:26:00
天啊又開始崩潰了,樓上你的不累嗎?
作者: jk0204 (行百里路,半九十)   2017-11-23 09:12:00
我為了找判決書,意外發現兩個互告的老師....XD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7-11-23 09:35:00
很堅持自己的看法欸廠廠
作者: xiaohapi (樂董)   2017-11-23 17:21:00
拉不下連承認錯誤才容易當萬年考生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3 17:36:00
樓上加油,多報名幾次,考選部感謝您下次可以說美國將軍、聯合國大使,這些不需要考試喔XD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1-23 19:18:00
被發現我是半桶水的炮灰了 可..可惡
作者: akey47742 (紫霜)   2017-11-23 19:36:00
a half of water
作者: paulowl123 (角驍)   2017-11-23 20:12:00
看到這篇 精神都來了 謝謝牛奶先生
作者: folkblues (人有悲歡離合有用嗎~科)   2017-11-23 22:40:00
都那麼多人來打臉了還堅持己見,是親友團嗎@@
作者: neo307 (尼歐熊)   2017-11-23 23:27:00
No point to cry over spilled milk.
作者: kyosukei (zero)   2017-11-24 03:16:00
不過之前司法院有一陣子判決書都是林OO之類的 有人還記得嗎 法院內部也是有人搞不清楚狀況阿
作者: jack621111 (PureBoy)   2017-11-24 11:11:00
milk很堅持呵呵呵呵
作者: milk7054 (莎拉好正)   2017-11-24 17:25:00
考場砲灰大團結,我嘴角不經意地笑了XD沒有眾多分母墊底,分子哪有機會上榜呢~顆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1-24 19:35:00
誰笑誰還不知道讀法律讀到不知所云,不過成績單很誠實的,看看自己的就知道自己是分子還是分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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