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某甲 25 歲,以販賣大麻菸及名牌二手包為生。18 歲未婚女大學生某乙一時好奇,向甲詢問一盒大麻菸及一只二手名牌包的價格。甲表示:若乙有興趣,願以該盒 1 萬元大麻菸及該只10 萬元的二手名牌包合併出售給乙,只收乙新臺幣 10 萬元。乙在未徵詢父母允許的情形下,表示願意購買並馬上交付給甲現金新臺幣 10 萬元,甲隨即將大麻菸放進二手名牌包一併
交付給乙。請問甲乙之間共成立多少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這些行為的效力如何?
第一題我寫對
我的問題是第二個小題,答案是給
1.契約效力未定
2.乙給甲10萬元 效力未定
3.甲給乙大麻菸跟名牌包 行為有效
但交易大麻菸沒有違反民法第71禁止規定嗎(還是禁止規定不是這樣用),這樣這個契約應該無效,然後雙方都論不當得利?
小弟民法真的不太好,有錯誤盡量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