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106高考一般行政-行政法申論題第二題

作者: ms0234569 (AthenaCon)   2017-12-07 22:02:50
想請問大大106高考一般行政-行政法申論題第二題
二.設有某市立交響樂團,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於其官方網站公告甄選樂團專任指揮及
甄選簡章。甲報名參加甄選,經甄選小組評審後,公告入選名單,並通知甲未獲錄取。
1上開「甄選簡章」及「未錄取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2甲若不服此「未錄取」之通知,提起訴願救濟時,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
第2小題,老師所提供之答案未錄取通知為:行政處分性質與行政契約性質。
行政處分性質十,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方法→受理訴願機關應先依行程法138條:行政契
約簽約前應讓當事人表示意見,不補正則依訴願法81條撤銷。
小弟想請問當「未錄取通知定性為行政處分」時,用行政程序法138條來解是可以的嗎?
因為行政程序法138條是指簽訂行政契約前應陳述意見,但在此「未錄取通知定性為行政
處分」,並不是定性為行政契約,還是應該用其他法條來解更適合? 麻煩大大協助,謝謝
!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7-12-07 22:14:00
兼含有契約性質..用138? 這看法好像滿特殊
作者: kingtseng (tseng)   2017-12-07 22:31:00
這題上課時老師說是最高行105年判字284號判決,簡章屬行政契約,發出簡章為要約之引誘,未錄取通知是要約的拒絕,所以訴願管轄機關應為不受理決定。
作者: yhli817 (Moneypenny)   2017-12-07 22:48:00
推樓上!記得薯叔第一堂課還說,其他解題書都是錯的 XD
作者: rene1029   2017-12-08 00:11:00
這個判決我有些疑問想請教?釋字第715號解釋已將「簡章」定性為命令。這部分與判決不同?原po寫法是不是指「徵選過程」、「締約」用修正雙階理論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7-12-08 00:22:00
簡章性質可能不能一概而論,要看所依據的法規,及行政機關有行為形式選擇自由。如果採實務見解,就如2F所說。 如果是修正雙階,未錄取通知為處分,不該用138阿
作者: rene1029   2017-12-08 00:31:00
有道理!我的疑問是學者在修正雙階理論有提出有因性理論前階段處分違法撤銷效力導致後面契約隨之失效?然後138機關應公告資格及程序。「決定前」應給予參與競爭者機會法條中「決定前」是否可解讀為締約前階段的徵選過程?抱歉!回文字數有限制!138法條沒有全引@@這題好難啊!第一次在行政法裡面看到要約之引誘@@好奇有人考試寫的出來這種答案嗎@@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7-12-08 00:57:00
如採雙階,甲並未錄取,就沒第二階契約,應該沒138
作者: rene1029   2017-12-08 01:03:00
138行政契約當事人ㄧ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方式競爭方式來決定當事人時...,「決定前」應讓其表示意見看起來有點解釋空間!?畢竟人民就是想要締約!我的拙見謝謝j大XDDD 我還是覺得這題超難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7-12-08 01:08:00
我是說,如採雙階,第一階過關,才會進入第二階契約關係。
作者: rene1029   2017-12-08 01:08:00
有沒有人可以分享一下今年寫的內容和拿到的分數?
作者: Jeffery71 (南風)   2017-12-08 01:10:00
甲在一階就被排除,根本沒進二階,怎能用二階的規定?採實務見解比較簡單。 前面曾有討論,有人分享過分數
作者: rene1029   2017-12-08 01:14:00
我的理解雙階理論是一種觀察方法而已@@感謝j大!我再去找之前討論看看學習事後的觀察方法解讀
作者: jsj2203012 (公園系男孩)   2017-12-08 09:52:00
我寫要約的引誘拿20分 供參考雙階理論缺點不少,建議除非已有釋憲不然別自己套用
作者: erindomoto (erin)   2017-12-08 10:54:00
1.簡章性質依釋字寫法規命令,未錄取通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在實務上的性質是行政契約,所以未錄取是雙方合意不成的行政契約,非單方的行政處分,2.未錄取定性為行政契約,所以訴願應為不受理決定,這是今年考試我的答案,拿21分,你可以參考看看
作者: hight123 (moon)   2017-12-08 11:36:00
跟樓上e大 寫一樣 得8分...
作者: Carpro0329 (鯉魚 ( ̄▽ ̄)♂躍龍門)   2017-12-08 16:46:00
推4樓 個人覺得這題超冷門
作者: SuperEmilio   2017-12-08 21:11:00
甄選小組絕非組織法的機關是關鍵
作者: pinpinchi (pinpinchi)   2017-12-09 16:35:00
擬答僅供參考:https://goo.gl/qCgb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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