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大106高考一般行政-行政法申論題第二題
二.設有某市立交響樂團,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於其官方網站公告甄選樂團專任指揮及
甄選簡章。甲報名參加甄選,經甄選小組評審後,公告入選名單,並通知甲未獲錄取。
1上開「甄選簡章」及「未錄取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2甲若不服此「未錄取」之通知,提起訴願救濟時,受理訴願機關依法應為如何之決定?
第2小題,老師所提供之答案未錄取通知為:行政處分性質與行政契約性質。
行政處分性質十,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方法→受理訴願機關應先依行程法138條:行政契
約簽約前應讓當事人表示意見,不補正則依訴願法81條撤銷。
小弟想請問當「未錄取通知定性為行政處分」時,用行政程序法138條來解是可以的嗎?
因為行政程序法138條是指簽訂行政契約前應陳述意見,但在此「未錄取通知定性為行政
處分」,並不是定性為行政契約,還是應該用其他法條來解更適合? 麻煩大大協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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