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這次想問的是94年的檢事官題目
大意是人民A向機關甲申請要架設廣告看板,甲在發給許可後發現應該要先經過機關乙的同
意,所以發函給A說要撤銷,問撤銷是否合法
甲未經乙的同意即發給許可,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5款的應參與機關事後參與而
得補正
而看到解題書裡面有一句如未於法定期間內補正,則行政處分是得撤銷的
,對於法定期間有點搞不清楚
第114條第2項說第5款情形必須在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那麼意思是說除了甲要通知乙參與
以外,A也要自己提起訴願嗎?如果不是的話,那麼法定期間應該是怎麼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