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red (ured)》之銘言:
: 標題: [課業] 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問題
: 時間: Mon Jan 15 16:11:3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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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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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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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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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
: 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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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公同共有的股份
: (假設有甲乙丙3人公同共有)
: 持有股份數佔公司已發行股份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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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委託丁出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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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丁在行使表決權時會受到公司法第177條第2項的3%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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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到這個問題,翻了幾本公司法的參考書和教科書都找不太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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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有人可以回答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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