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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行政程序法121條與131條
作者:
minasan
(米娜桑)
2018-01-25 13:03:34
105年司四題目:
甲子99年9月至105年2月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機關105年3月發現甲不符資格,於105
年4月11號日以行政處分撤銷補助核定,並命甲於函到30日內返還補助費30萬元,甲不服
,認為行政機關只能請求105年4月11日起回溯五年的補助費,甲有理由?
請問,行政機關的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起兩年內為之; 行政機關對人民的公法上請
求權為5年。
行政程序法121條與131條如何適用?
作者:
jsj2203012
(公園系男å©)
2018-01-25 15:52:00
131適用 ,故僅能向甲請求回溯五年間的121=「知」為起算點,105.3發現 105.4就vA 很可以啊
作者:
LFY11111
(lfy)
2018-01-26 07:51:00
131應該是從做成撤銷行政處分時4/11開始起算5年時效,所以機關應該在110年4/11向人民主張不當得利故5年並不是指回溯要回從撤銷以前的5年,所以機關可以全部要回30萬,甲之主張無理由而121是從機關確實知悉時起算,且機關在105年4/11知悉,2年時效是到107年,我覺得這邊爭議性不大,應該是131是主要討論的地方,剛好期末考有考
作者:
jsj2203012
(公園系男å©)
2018-01-26 11:23:00
返還的範圍要考慮127嗎
作者: fibonacci (= =)
2018-01-26 14:39:00
首先甲不符補助資格,行政機關做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118條效力是溯及既往,127條受益人不當得利應返還沒有幾年的才要返還,全部期間的都要返還,題目中的5年是混淆判斷,甲的主張無理由。121條中的2年是指撤銷權的行使,超過2年不行使撤銷權,撤銷權就不能用了,同樣的131條也是,請求權為5年這期間都是針對"權",效力期間的算法就是2樓所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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