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訴訟將有重大變革!司法院已初步完成行政訴訟金字塔型訴訟結構相關研修條文
,朝向建立堅實的事實審,第一審行政法院將承審絕大部份案件,原則上,高等行政法院
負責審理一審的上訴案、抗告案和案件標的金額為1千萬元以上稅捐等重大案件,至於第
三審將採行嚴格的法律審,以「言詞辯論」為原則,並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
我國行政訴訟於2000年由一級一審改制為二級二審訴訟制度,並在臺北、臺中、高雄成立
3所高等行政法院;為使公法事件陸續回歸行政訴訟審判,2012年9月6日採行三級二審訴
訟制度,分別為終審的最高行政法院、二審的高等行政法院,和一審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的審級分工結構。現行一審訴訟範圍,大部份為審理訴訟金額四十萬元以下的簡易案件
、交通案件等,而絕大部份的訴訟案集中在二審的三個高等行政法院。
去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確立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改革方向,司
法院為回應會議結論,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自去年八月起,邀請學術界及
法界研修完成金字塔型訴訟結構相關研修條文,修法方向朝向建立堅實事實審,並使最高
行政法院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等功能,減少歧異見解,確保法律的安定性。
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正重點有: 一、建構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首先,將調整高等行
政法院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一審管轄範圍,原本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訴訟的事件,
絕大部份移由第一審行政法院審理,高等行政法院原則上審理第一審提起上訴、抗告的案
件。
此外,擴大各地院行政訴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範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的標的金額
或價額,擬由新臺幣40萬元調高至50萬元。另外,此次修法也增訂專家參與制度、行政訴
訟調解制度。
高等行政法院方面,因應訴訟案件的特殊性,包括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1千萬元的稅
捐、罰鍰、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中央二級獨立機關的行政行為涉訟和公務人員保障
事件涉訟等事件,因所涉標的金額或價額較高,對人民權益影響較大,或事件性質具高度
專業性與技術性的考量,這些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得以上訴、抗告
至最高行政法院。
第二項修法重點,為發揮終審的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律審功能,如整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
政法院上訴審管轄範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案件採「部分許可上訴」制,即對於以判決當
然違背法令以外的事由提起上訴的案件,其上訴應經最高行政法院的許可。至於許可的標
準,包括訴訟事件所涉及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的必要及訴
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足以影響裁判結果。
值得一提的是,修法擬訂將來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以經過「言詞辯論」為原則,並採落
實法律審的強制律師代理功能。此修正條文草案預計近期和行政院會商,並提請司法院院
會討論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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